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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一: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司法审判活动来看,也存在公开性不够的问题。如许多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不能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出来,一些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常常没有下文,司法活动中的神秘主义并没有完全被消除。并且由于在宪法学理论上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监督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因此,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司法审判权不服从人大监督权的现象。突出的例子就是许多地方人大在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时所获取的证据没有司法证据的效力,结果造成宪法实施监督缺乏强制力,监督手段软化,监督不力。因此,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收集证据程序公开化和证据效力的客观化是司法活动合宪的基本制度保证。
  (四)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社会公众对于宪法的实施有没有监督权呢?这个问题在法治国家中答案是肯定的。其直接的法理依据是人民主权理论。即人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社会公众是对于不特定的公民群体的概称。社会公众监督宪法实施一是可以通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因为这种监督形式社会影响面大,权威性较高,监督效果比较好,因此,这种监督形式又被一些法治国家称之为“第四权力”。的确,没有“第四权力”的经常性监督作保证,各种通过法律制度实现的宪法实施监督形式都有可能成为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所以,加强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工作,注重通过社会舆论和大众传播媒介的手段来监督宪法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建立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在现代社会中,实施宪法也就是正确地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宪政原则的基本精神,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尤为重要。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如果能够认真地履行宪法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处处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则宪法就可以得到比较好地实施,宪法的各项规定也就能够较好地得到实现。因此,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遵守宪法是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遵守宪法的法律约束,除了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还应该增强自身的守宪意识。
  国外一些法治国家就实行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任职时实行任职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这种宣誓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增加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守宪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日后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根据一些国家宪法的规定,宣誓的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元首(总统、国王、大公、摄政、王储)、议会议员、内阁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这些人员有的向议会宣誓,有的向国王宣誓,有的则向法官宣誓等等。宣誓的内容一般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公民的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增进人民幸福等等。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
  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拥护宪法。《卢森堡大公国宪法》第
  110条也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在就职前,要宣誓忠于大公,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爱尔兰宪法34条还规定,不愿意作宣誓忠于宪法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职务。
  我国也可以实行这种制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上任时应该举行就职宣誓仪式;公务员被录用上岗时也应该作忠于宪法的就职宣誓。以此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依法治国、尊重宪法权威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
 四、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工作
  (一)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一切法律规范和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并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也是约束一切法律规范和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除了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之外,社会公众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对宪法作用的发挥也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如果作为宪法约束对象的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宪法的规定茫然无知,那么,就会出现宪法规定得再好,违宪行为也不可能得以消除。因为对于违宪者来说,在实施违宪行为之前,什么是违宪的,并不十分清楚。
  宪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如果仅仅体现在对违宪行为的处理上,那么,依宪治国原则的实施代价就很大。也就是说,当宪法的规定还没有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时,宪法的力量是外在的,也是有限的;当宪法的规定和要求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需要时,宪法的根本法法律地位就是牢固可靠,不可动摇的。因此,要加强宪法实施的权威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该让社会公众了解宪法。不了解宪法,不懂得宪法规定的含义,就无法保证认真地去实施宪法。对于实现公众了解宪法的途径来说,由政府机构进行有效的宪法宣传是最有效的事半功倍的手段。
  不久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至此,“三五”普法活动在全国正式开始。在“一五”、“二五”和“三五”普法活动中,对全体公民进行宪法的普及教育工作是普法工作的核心。当然,普法工作并不是走过场,对公民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如果仅仅满足于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讲解,而不是将宪法与政府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结合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公民通过普法活动学习到的宪法知识可能就只是一些简单的概念和不系统、不连贯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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