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宪法实施能够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全国人民满怀信心开始实施“九五”计划,向2010年宏伟的目标迈进的时候,最近中央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是重要的调节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宪法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因此,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3、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4、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5、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等等。上述五个方面的条件的成熟和完备离开了
宪法的有效实施
是不可能实现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质上是以
宪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它包括了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设置原则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权、行为、行使职权的程序、公务员产生方式的法律规范;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法律规范;规定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法律规范;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公正地进行刑事审判,有效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者的法律规范;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帮助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等等。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产生都不能随意地进行,都必须服从
宪法的规定,不得与
宪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制定上述各项法律规范的过程也就是将
宪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合宪体系,而不是脱离
宪法的规定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所以,实施
宪法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法可依和依法合宪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单纯地依靠经济手段是不够的。市场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也是市场主体的民主行为,因此,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市场主体就无法充分地参与市场活动;没有对市场活动的有效监督,就不可能从制度上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和行政权介入市场活动。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法律保证,可以有效地阻止各种阻挠市场活动进行的障碍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活动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从另一方面来说,市场主体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增强也有助于宪法中关于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从而提高
宪法的法律权威性。
我国现行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各级国家机关能不能按照
宪法的要求去行使职权不仅关系到
宪法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是否会侵犯
宪法所赋予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法人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法人作为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所以,根据
宪法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就可以避免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市场行为的非法干预和对公民、法人正当民事和经济权利的侵犯。执法者和仲裁者的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也是实行以宪治国所不允许的。所以,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就应该突出强调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中反对人治,坚持法治。要做到这一点有两个方面的工作是要加强的:一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治意识,因为努力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现行
宪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二是公民应该树立较强的权利意识,应该在实际中自觉地运用
宪法武器来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且当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该敢于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从此意义上说,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公民的诉讼意识,即公民会不会自觉地运用
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还是提高全民的
宪法意识,都必须围绕着
宪法的规定来进行。也就是说,有效地实施
宪法是纲,而其他的依法活动是目,不实施
宪法就不可能造就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
二、加强
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此,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评定一国法治状况和水平不能仅仅依赖于该国部门法的健全和部门法的发达,主要的评价指标应该放在对
宪法规定实现程度的考察上。因为
宪法的规定得不到很好地实施,其他法律立得再多,执行和遵守得再好,也不能对此下出法治状况和水平就好的结论。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宪治国,所以,
宪法如果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由于实施
宪法在保证一国依法治国原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保证
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
(一)
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现行
宪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所以,从权力来源来看,我国的
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
而产生的,因此,
宪法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权力能否得到实现。我国的
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 所以,如果要不使
宪法上的规定仅仅停留在纸上,那么,就应该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3)
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又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人民制定了
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
宪法实施。从权力归属来看,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的最终应归属人民。在我国,人民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是从人民主权原则中产生的,人民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是任何法律所不能剥夺的。根据我国现行
宪法的规定,人民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但
宪法在许多地方对人民监督
宪法实施的权力也作了直接明确的规定。人民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在
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
宪法的实施进行制度上的监督。现行
宪法第
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对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就包含了人民的监督权,其中主要的内容是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
宪法的主要实施者,因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宪法活动的监督就是保证
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现行
宪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现行
宪法第
41条对此加以充分肯定,并成为人民群众监督
宪法实施的经常有效的制度化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