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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上述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而是在深度研究法治原则基础上对依法治国原则功能提出的质疑。一个不能不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就是,没有宪法,能不能有法治?没有宪政,能否实现依法治国。
  人治、法治观念古已有之。古希腊法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各自为人治和法治作了最好的注解。但讲到宪法、宪政,尽管从历史资料中可以总结出古代社会立宪主义的雏形,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却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工业革命和现代文明基本上是以宪法为基础产生的,“宪治”比“法治”更好地体现了人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因为“宪治”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宪治”的形式体现,宪政本身并不排斥不同的社会价值,相反,宪政使现代社会的文明价值具有了多种的制度稳定性和合理性。宪政建设成为当今法治化社会的主旋律。
  当然,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宪政是不是一个已达成共识的显概念,无论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宪政实践中都存有分歧。就目前学说和法律规定动向来看,关于宪政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自由宪政说;二是民主宪政说。自由宪政说以西方宪法学为盛。该学说的中心内容就是宪法担负着两个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一是限制政府权力,只有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政府权力相统一,才能称之为有宪政。民主宪政说以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宪法学为最。该学说的核心就是宪法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手段,因此,以人民民主权利和利益为核心就是宪政的实质。
  笔者认为,自由宪政说和民主宪政说之所以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各自所包含的内容,而是在回答什么是宪政这一问题时选错了角度。两种学说不自觉地把宪政的内容与宪法的功能混淆在一起。宪政是实现“自由”与“民主”的手段,而不是“自由”与“民主”本身。
  要准确地理解宪政概念的内涵,就必须正确地找出宪政的矛盾统一概念。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否定封建专制暴政的产物,它强调的是以法为核心,摒弃封建专制暴政以人为核心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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