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运输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是各类合同共有的规则。运输合同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运输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应退还旅客票款和托运人已支付的运费,装卸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如果不可抗力和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发生在运输途中的,承运人有权中途解除合同,但应考虑托运人和收贷人的利益并有通知义务。
第五、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运输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依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履行
运输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自实施属于运输合同标的的行为。履行既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又是合同关系消灭的需要。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履行的原则,理论上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认为,实际履行或称全面履行、完全履行、全部履行,是履行的基本原则。但王家福先生《民法债权》一书,认为实际履行原则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在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物质资料的供应长期不足。认为依合同的性质,履行的基本原则应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并对此二原则作了详尽论述。就运输合同关系领域观察,实际履行原则不仅没有存在的根据,而且没有存在的意义。第一、运输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法律的规定和调整是较为详尽的;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效力如何,均取决于运输合同法规范的内容,因此,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运输法规范的实现。专门运输法对具体运输合同关系的完备调整,致使实际履行原则成为多余。第二,运输合同关系是运输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运输活动的社会性、公益性导致运输活动中,承运人一方须主要严格依法运输,而利用方则主要须诚实信用;对双方来说,诚实信用是运输市场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依法办事则是更高层次的运输合同法的要求。第三,不论何种运输合同,也不论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如何,合同所确定的内容,性质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必须全部履行,不履行、不全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均构成违约,运输合同中,违约与违法具有同等含义。因此,实际履行在概念上即与合同的性质不符,等于是合同概念的同义反复。从各运输法对运输合同履行的共同规定看,承运人一方所受的拘束主要来自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承运人的运输合同行为中,集中表现在对承运人诚实信用的要求上,承运人诚实信用,即等于依法办事;违背诚实信用,等于违法。而承运人是否实际履行,则取决于多种情况,如依法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时,实际履行对承运人不具意义。对旅客和托运人来说,运输法赋予其特殊的变更、解除权,这些法定权利成立的本身,即否定实际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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