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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运输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

   第三,从合同行为上看,承运人必须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以其行为能力发出要约,超出该能力范围,其行为无效。而承运人经营范围、运输工具和运力、线路等均属其能力内容。所以,即使确认格式合同属于要约,对运力以外的相对方的承诺,承运人也有权拒绝。这种状况导致传统民商法理论一般要约规则的失灵。
  第四,从合同相对方来看, 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概念,从理论上来说,公众在合同关系中可以成为承诺方;但实践中,承诺者却不是抽象的社会公众而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即使其人数众多,仍然如此。抽象的“人”、“公众”,不可能实施任何行为,只有具体的“人”才能实施行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 在运输合同订立过程中,就会出现这一矛盾:要约人是特定的、具体的,而承诺人是一般的、抽象的。这显然违背了逻辑推理规则,混淆了概念。
  总之,笔者认为,标准格式合同不具有要约的性质,其仅为要约邀请,是承运人对自身条件的说明和公示, 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但是,承运人在运力范围内不得拒绝要约,即承运人有依其能力承诺的法定义务。认定标准格式合同是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产生上述各种矛盾,更符合经济崐生活的性质要求。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1)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这些规则适用于运输合同的成立,但与其他合同的承诺有若干不同表现。第一,承运人在运力限制范围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承运人有法定承诺的义务。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诺与要约是在同一时间完成的。任何人均有运输利用权, 旅客购票请求为要约, 承运人可以口头表示或默示承诺。默示承诺须以一定行为表示,即出具票证或预订票据。第三,客运合同一经承运人出票成立,旅客即已履行部分主要义务(付款)。第四,货运合同中,承诺情况较为复杂,国内货运承运人承诺表现为其签署货运单,国际运输中表现为订立书面合同、或仅签发提单或海运单。
  (二)运输合同的效力
  1、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和要件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国际运输合同成立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在某些货物(主要是大宗货物、长期运输的货物)运输中,运输法允许或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这些合同与一般合同并无显著区别。但普遍情况下,运输合同凭据,即运单和客票,取代了书面合同,经承运人签署的运单和客票取得的时间,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托运人填具运单后,承运人签署运单的时间, 是承运人承诺的表示,因而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客运中,旅客要求购票,承运人口头允诺或出具客票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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