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援助律师的障碍
中国社会中目前应该实施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巨大、贫困当事人众多。但是,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援助律师少、经费十分困难,社会供求矛盾突出。北大法律学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依靠一些国外的资助,虽然可以针对妇女当事人施行法律援助并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开展研究工作,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服务与研究工作处境困难。这种困难除本报告上述各种表现外,还突出表现在援助主体即援助律师方面。
根据中心咨询、办案和研究三位一体的宗旨要求,中心需要组织和调遣许多最具社会责任心、高水平的律师和法律专家以及其它志愿工作者、专职或兼职律师投身这一事业。然而,专职律师因为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条件保障和工作条件保障,其法律援助和研究工作也就不具有稳定和可靠性;兼职律师和法律专家因其另有他业,投入这一事业的精力和时间也就十分有限;北大法律学系的在校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虽高,但由于其年龄、阅历、资格和知识结构等限制,一般只能发挥辅助作用。而且国家还尚未对学生参与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再这种条件下,工作压力和各种矛盾完全集中在少数骨干成员身上。少数骨干成员的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中心1997年承办的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均由几位骨干成员主办,加上其它工作负担,其身心疲惫状况,他人难以想象。
援助律师的障碍主要来自社会条件,但是也有在理想和现实、奉献与待遇、精神与物质等关系上,心理是否平衡的问题。在当前物欲横流、腐败存在的不良社会条件下,援助律师的心理准状态不可能长期保持平衡,从而制约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但是,社会条件的彻底改善,需要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即使社会条件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法律援助主体的观念也会水长船高。因此,理想与现实、奉献与待遇、精神与物质之间的矛盾是永恒的。所以,法律援助律师既需要自我精心调试心理状态,又需要社会的深刻理解和有力扶持。否则,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前途不得而知。
3.6 总结
中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缺陷的障碍、又有司法机制的障碍;既有来自社会的障碍、又有来自法律援助对象和主体的障碍;既有物质方面的障碍、又有精神方面的障碍。各种障碍交织在一起,形成一座似乎是坚不可摧的冰山。但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朝阳正在冉冉升起,冰山已经开始融化。北大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工作,虽然是在极为困难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但是,她会成为以身补天的女娲、会成为冰山的溶化剂。
4.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4.1 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事业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占人口半数的女性,与男性相比较,在生存、发展、权利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这一点,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中国社会,妇女法律权利比男性更容易遭受非法侵犯,受到非法侵犯后保护更为不力,这是中国社会深层次问题的外在表现之一。但是,如何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至今还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付灵丹妙药。报告人认为: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以及两种文明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中国社会妇女法律问题存在和演化的根源。存在的就是必然的。但是,必然的不是永恒的。中国社会妇女法律问题会跟随中国社会民主和法制程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步解决。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历史过程的原始阶段,许许多多新生事物会破土而出。其中,诞生了北大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一专门机构。这一机构人员有限、资金有限,能够为女性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也十分有限。但是,她诞生和存在的现实意义,并不在于她的人员数量、资金数量和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而在于她将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问题研究三种性质不同的活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现实妇女法律权利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研究,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国家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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