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女工获取劳动报酬权受到严重非法侵害,但责任主体不明,同时由于女工们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诉讼证据不足,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缺乏有机的配合,有关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明,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该案反映了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产权关系混乱以及相关法律不完备、不配套等现状对工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该案侥幸胜诉,却给我们留下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去思考、去研究。
2.4 人身安全受侵犯的案件
以拾淑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代表,表现为社会最底层的公民的人身和健康受意外伤害后、寻求赔偿过程中与肇事方、司法机关的矛盾。
拾淑兰,女,56岁,江苏省徐州市人。1995年2月19日,拾淑兰在京上访期间遇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受重伤,被好心的过路人送往北京市急救中心抢救。但是,肇事单位北京安富经济发展总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严重不负责任,拒绝依照北京市急救中心医生会诊意见将拾淑兰转入北京同仁医院施行眼科手术,却将其转送到原郊区的顺义县医院;后又拖延支负医疗费,不给受害人吃饭,不让其家人陪护等,最终导致拾淑兰眼睛失明、颅脑重伤的后果,精神也遭受严重创伤,拾淑兰在治疗并未终结的情况下被迫出院。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违背法定程序作出极不公正的调节书,仅裁决肇事人支付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的3万元赔偿费。拾淑兰不服裁决,遂求助于本中心,提起诉讼,要求肇事人依法赔偿医疗费、安装义眼费和各种损失。
一审过程中,法院虽然正确认定了肇事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没有对受害人进行科学、公正的伤残鉴定。极为恶劣的是,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是在极其草率、极不负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在开庭时,法院违背法定程序,不通知受害人代理律师到庭,而且对律师提供的代理意见不予理睬,甚至将代理词遗失。中心律师代理拾淑兰上诉后,二审法院仍未接受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合法请求,对受害人没有重新进行科学、公正的伤残鉴定,亦未对肇事人故意将受害人转入远郊医院治疗的行为进行审查;令人奇怪的是,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一次被法院通知去做伤残鉴定之时(其实是欺骗当事人去法院),等待她的竟是被公安机关强制遣返原籍。经过长达14个月的艰难诉讼过程,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我们败诉,中心律师和法律专家对此强烈不满。
本案受害人是贫困交加、孤立无助的外地妇女,肇事人是实力雄厚、盘根错节的大型国有公司。双方当事人再司法的天平上,孰轻孰重?个人的生存权究竟有什么保障?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特别是贫弱公民的法定权利?┄┄这一系列问题,表明了个别执法者的观念意识及职业道德和素质的水平状况,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严峻现实。
2.5 生命权受侵犯的案件
以河北省承德县中学女学生李义红被校长奸污怀孕分娩致死案为代表,表现了中国落后地区女公民生命的实际价值,并体现出实现公民法定权利过程中法律与习惯、法制与人制的深刻矛盾。
受害人李义红年仅16岁,智力低下,家境特别贫困;1996年初未婚怀孕,因分娩致死。临死前向家人和邻居坦诚其被校长李义林利用职权、胁迫强奸的经过,并在记录上亲笔签字;受害人家属遂提出控告,承德县教育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害人家属在控告过程中曾遭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经国家公安部干预,本案才得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未以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以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犯罪人被释放回家,并以胜利者的口气扬言:“我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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