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心人员明显不足、经费有限,所以在组织和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但是,中心负责人积极运筹策划,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以中心骨干律师为主体、说服和动员其它律师参与办案;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和工作量安排适当律师承办;中心骨干律师主动承办其它律师不愿办理的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发挥北大法律学系研究生的辅助作用参与办案,最终使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都具体落实到每位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虽然还存在经费紧缺、时间紧迫、社会障碍等严重问题,但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当事人负责精神支持下,多数仍旧在顽强坚持之中。
1.6 总结
中心机构的重要性,在于通过为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咨询和办案)、调查并研究社会问题,进而通过新闻舆论或向国家权力、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报告及建议等方式,促进国家法制的健全,推动社会进步。中心接收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及其典型意义,是以日常咨询工作为基础;中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则为研究工作奠定基础。因此,接收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及质量是本中心工作成败的关键。量和质之间存在辨证统一的逻辑关系,中心宗旨要求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应少而精,即集中中心的人力和财力,承办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办案质量上,则不应以胜败论英雄,主要体现在案件终结后能否研究总结出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2 中心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种类、表现、性质极其意义
2.1 生存权受侵犯的案件
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女讲师、化学硕士陈玮与该院化学教学部及该院人事处人事纠纷为代表的案件,表现为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有权者对无权者的劳动权利的侵犯。
陈玮于1996年4月在正常从事教学和学生管理过程中,突然被所在的化学教学部以“思想方法与我们不同”为由予以辞退,研究生院人事处未经核查、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即强令其调离该院并扣发其工资、待遇。陈玮不服,四处申诉,但因国家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很不健全,始终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机构正式受理其申诉。陈玮长期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没有住房,生存极为困难。经律师调查核实,陈玮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完全是个别当权者滥用权利所致。更为严重的是,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不断申诉,却长期无人查处或者查而不处;主办律师在取得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与有关各方反复协调、依法抗争,并提交了长达万言的<法律意见书>。1997年10月,中科院主要领导、纪检书记、中共纪检委员明确表态“按律师意见办理”,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照办”,但个别人仍然有恃无恐、予以刁难。办理过程中有仅限于给当事人安排临时工作、有意回避侵权损害事实,致使该案处理过程一拖再拖,难以结案。
该案典型反映了国家最高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存在的无法可依、权大于法、高级知识分子法治观念十分淡漠等严重社会问题。
2.2 劳动权受侵犯的案件
以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小学校校办工厂女厂长安国红与区教育局及北线阁小学校劳动人事纠纷案为代表的案件,表现为个别有权者毫无法制观念、滥用权力、玩弄权术,肆意迫害他人,而当事人善良软弱、缺乏权利意识,不能以适当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