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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三)

  综上所述,在以个人权利为基设的当代自由主义与以社会共同目的或共同善为基设的“社群主义”的论争中,哈耶克立基于人之理性限度和社会自生自发性质的社会理论而重述和建构的自由主义,一方面通过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传统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则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现和阐释而对来自于“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做出了回应,并且还通过对丢失了个人的社会整体观的批判而否弃了各种唯理主义的集体观或社群观。结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哲学困境 
  透过前文三个部分的讨论,我们可以发见,哈耶克立基于其社会理论的自发社会秩序的论证方案,对人性和社会秩序的性质提供了一个精妙且强有力的解释,并对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极重大的意义;然而一如本文开篇所言,我们是在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知识增量”的研究策略下讨论他的这一社会理论及其对当代自由主义发展的贡献的,而这就意味着根据这种研究策略而达致的结论本身,既不能说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不存在问题,也同样不能说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只关注社会理论的问题,因为这种社会理论本身还不足以使他就何种原则应当支配这种社会秩序的问题得出规范性结论;因此,从一个对政治哲学的基本要求来看,如果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要具有规范性的力量,那么它还必须对一种规范的政治哲学做出阐释。实际上,当哈耶克把他的研究宣称为一种力图重述或构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努力时〔142〕,他已然预设了对下述两个问题的关注:一是他力图阐明自由社会秩序的观念是如何与正确理解社会力量的性质和人们在控制这些力量方面的理性限度相一致的;二是他力图阐明构成一个自由社会的理想之基础的规范性原则,并经由这一努力而证明对自由的捍卫和以自由的规则系统为基础的自发社会秩序的假设是正当的,进而避免对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做无限的扩大解释。对于前一个论题,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较为详尽的讨论,而后一个论题所涉及的则是我们在这里需要略加检讨的所谓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伦理基础的问题。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极为棘手和复杂的论题,其关键原因在于哈耶克本人从未以这样一种方式讨论过这个问题;当然,我们在这里的关注点也不在于对这个论题做详尽的正面阐释,而毋宁在于透过这个论题而揭示出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中所存在的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究的问题。据此,我们将把视角转向西方论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解释〔143〕,因为这些在认识论上彼此冲突的解释能够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一个颇具意义的出发点。 
  就西方论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解释而言,较具典型意义的乃是下述两种解释:第一种乃是保守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尽管哈耶克本人在《自由秩序原理》著名的跋文中明确阐说了他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的理由〔144〕,但是,如果我们赞同K. Minogue有关保守主义道德论辩的定义,即把它视作一种不仅强调业已确立的传统的价值而且也旨在阐释那些反对个人理性能充分证明和指导人类事务之主张的哲学论辩〔145〕,并根据此一定义来检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那么我们可以说,哈耶克本人给出的那些理由并不能使他豁免于论者们依旧视他为一个保守主义者,这是因为哈耶克关于规则系统文化进化过程所具有的理性不及的性质与个人理性的限度的认识,不仅使哈耶克得出了个人无法根据理性完全证明社会和规则之正当性的结论,而且还致使他强调传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换言之,在哈耶克那里,业已确立的传统的正当性乃植根于它的理性不及的性质和它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调适价值;就此而言,哈耶克凸显出了他的自由主义哲学的保守主义一面。当然,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哈耶克的保守主义所试图守成的自发社会秩序乃是一种抽象的秩序,所以它并不是那种以R. Scruton为范例的“实质的保守主义”(substantive conservatism),而毋宁更趋近于以Oakeshott为代表的“抽象的保守主义”(abstract conservatism)〔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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