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哈耶克通过承继苏格兰启蒙学派尤其是休谟社会哲学及其反唯理主义的观点,而使自己与那种从一个非历史观出发认识社会并建构理性有序社会之理想的理性观念拉开了距离,进而对当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的自由主义理论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也为自由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值得人们关注的理论路径,这是因为他的努力表明:首先,对自由主义的捍卫并不需要把人假设为一孤立的、非社会的和功利最大化者,而且自由主义者能够且应当将其理论的建构植根于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一种更可行的解释之中,一如哈耶克所言,“个人主义者的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137〕。其次,他的努力表明,尽管为自由权利确立哲学基础被证明为是极为棘手的工作,但是对个人参与其间的社会进程的性质的理解和阐释,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却有可能提供一个较有把握的指导,因为它有可能向我们揭示在欲图保有自由理想的时候不能确立何种权利和自由权项。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也是对那种主张“伪社会理论”的集体主义的批判,因为伪个人主义“也会导致实际上的集体主义”〔138〕。更为重要的是,哈耶克通过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深刻分析以及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也对那些批判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一脉的社会思潮做出了独特的回应;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这种力图建构整体社会的彻底的“集体主义理论”,“谎称能够直接把像社会那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之外的自成一体的存在”,而且这种社会有着一种与特定个人不涉的共同目的或共同善〔139〕。的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也采取了社会理论的路径,但是他的基本观点则与上述那种“伪社会理论”的假定完全不同,因为他认为,个人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140〕;哈耶克在这方面最具深刻的阐释乃在于他所揭示的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观念,即社会秩序有可能是一种不具有一种共同的终极目的等级序列的手段勾连系统。
哈耶克这一洞见的意义,还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社群主义”一脉的“集体主义理论”的直接批判,因为他的理论表明,不论是诉诸在特定社群中所发现的共同的“应当观”或道德上的“值得观”来支配社会的努力,还是试图根据特定的集体目的来组织或指导社会的努力,都是不可欲的,甚至还具有自我摧毁的性质,因为它们最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将那种使文明生活成为可能的自发社会秩序化过程彻底摧毁。一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述,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反复强调,稳定的社会型构会因个人在遵循一般性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他们各自分立的目标而生成,尽管他们并不知道其他人的目的,也不知道因此而成就的社会模式。从某种角度来讲,哈耶克的这个洞见并不是原创的,孟德维尔和休谟等论者早就认为这是把社会秩序理解成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产物的关键之所在;然而,哈耶克于此的独特贡献在于,他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分工”的观点,而其间的核心要点之一就是把社会或文化的行为规则系统解释成知识承载者的观点,一如哈耶克所言“如果说法律因此而有助于使个人能够根据他自己的知识而采取有效的行动,而且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也增加了个人的知识,那么我们便可以说,只要人们根据这些规则行事,法律就表现为他们可以加以运用的知识(或过去经验的结果)。事实上,个人根据共同的规则而进行的合作,所基于的乃是知识的某种分工,亦即个人自己的具体知识和法律提供的一般性知识之间的分工,前者是指合作者个人必须考虑他的特殊情形,而后者则是指法律确使个人的行动符合于他们所在社会的某些一般的或恒久的特性”〔141〕,据此,自发社会秩序的重要面相之一在哈耶克那里就成了一种行为之传统和规则的网络;正是这些规则和传统传递着各种信息进而引导着个人的行为,使它们不仅有助于增进手段与先定目的之间的平衡,而且还会激发个人对新目的的发现。换言之,哈耶克宣称,如果要达致这种秩序,那么关键就在于不能把社会置于一个单一的所谓社群或集体的生活目的观和道德观的支配之下,因为这只能扼杀分立知识的运用、传播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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