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与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当自由主义的批判者把他们的批判矛头在更大的范围内适用于自由主义的时候,他们的批判却失去了原本具有的效力。因为正是在这里,哈耶克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而做出了他的最大贡献:尽管他的政治哲学有着各种缺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略作讨论),但是他的研究却表明存在着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的以亚当·福格森、孟德斯鸠、休谟、亚当·斯密、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洞见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传统,而且这一传统也正是通过他的研究而得到了推进和发展。的确,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一方面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做出了回答,正如Jeremy Shearmur 所正确认为的,哈耶克通过指出任何捍卫特定分配制度的理论必须考虑社会性质和它得以维续的秩序化机制以及个人理性有限的观点,而对那些因认为自由主义是立基于虚构的人性和社会的社会哲学而对之大加批判的社会思想家,给出了自韦伯以降的最持久且最全面的回应〔131〕;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对社会理论的建构,也对自由主义的当下捍卫者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当然,哈耶克对“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者的回应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达致的:一是对这些批判思想中所隐含的唯理主义思维方式的批判(我们已在前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二是对自由主义的捍卫。就哈耶克捍卫自由主义的方式而言,这里的关键首先表现为他对自由主义中的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所有完全违背真个人主义的概念和假设已经被当作了个人主义理论的基本核心”〔132〕。
哈耶克早在1945年“个人主义:真与伪”的著名演讲〔133〕中,便对上述自由主义哲学传统的共同理论假设展开了批判,他明确指出,“那些把个人视为起点,并且假定个人以正式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特定愿望与其他人达成一致,从而来形成社会的哲学家们,坚信自发的社会产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134〕。在哈耶克,与这种伪个人主义不同,真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乃在于:“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驳倒那种最愚蠢的一般误解,即认为个人主义当然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或者是立基于这一假设的观点)”〔135〕。哈耶克进而认为,真个人主义与那种伪个人主义在两个关键点上构成了鲜明的对照:(1)真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旨在使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进化易于理解的理论;(2)真个人主义相信,如果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维护,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便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
毋庸置疑,哈耶克的理论也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哲学,然而它却是一种试图把个人理解为一社会存在的哲学。一如上述,在他看来,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的理论,从而他的理论也就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强调对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与社会性质进行阐释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一个自由政治秩序的基本原理;他在这个方面最为重要的洞见在于个人主义所提供的乃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套有关个人权利的主张,或任何一套有关个人性质为一理性体的假设〔136〕;换言之,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依据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体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旨在表明为什么维护文明生活要求有一个增进和平共存的政治秩序的社会理论。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个人主义之间的区别发现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脉络。
一如上述,哈耶克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种伪个人主义进行了抨击,并主张一种真正的自由的个人主义,我们或许为了使它与查尔斯·泰勒所批判的“原子论”的个人主义相区别而可以把它称之为“分子式”的个人主义。与“原子论”的个人主义不同,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认为社会不能够被分化入那些只具有私利的弧独的个人之中,因此,在哈耶克,“原子论”的个人主义所始于的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理论假设也不能成立。分子式的个人主义进路,并不试图指出个人是如何走到一起以构成社会从而创设了他们的义务,而是追问如果社会要得到维续和个人的安全或自由要得以维护,那么必须确立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这样的追问基础上形成维护个人权利的正义规则。因此,哈耶克把他的自由主义建立在了他所全力阐发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文化进化理论的基础之上;当然,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文化进化理论是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对复杂现象的特性进行解释的,因为它表明任何试图证明一种分配摸式为正当的自由主义哲学都必须受制于人和社会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