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他们的道德哲学论辩方式基本上都是一种以“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为核心概念、以制定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为理论宗旨的“社会契约论式”的伦理学论式;在他们的论式中,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及其社会保障是首位的:在诺齐克的理论中,个人引发了一种必须服从法律(亦即在任何阶段都不会对作为一个道德个体的个人的当然权利加以侵犯的法律)的义务;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作为一个理性的和自利的道德个体,个人则引发了一种必须尊重他会在公平的情势下同意的那些正义规则的义务。套用H.L.哈特对美国政治哲学的保守主义右翼和自由主义左翼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准确地阐明这个问题:前者(亦即诺齐克等论者)把权利理论建立在人之差异或分立的道德重要性的基础上,因此,他们的道德理论所确立的乃是政府尊重人的分立的义务;而后者(亦即罗尔斯和德沃金等论者)则试图把权利理论建立在人对平等关注和尊重的道德权利的基础上,因而这种道德理论所侧重的乃是政府视其臣民为享有平等关注和尊重的平等者的义务〔121〕。据此,我们可以说,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的论争显然不在于是否坚持自由主义这一基本的价值观念,而在于他们对这一价值观念的具体解释和实现这一基本价值的具体方式;更确切地说,这种分歧只表现为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诺齐克“资格理论”(the theory of entitlement)之争为标识的当代自由主义内部的冲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个人权利(或自由)是优先的和基本的,但是对它的社会保障却不是绝对唯一的;换言之,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损,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程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这是因为人的先天秉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然而,诺齐克则从作为道德规范的个人权利为国家活动立法的角度出发,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伦理具有太多人为的平等倾向,而且过分强调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公平和侧重社会利益或价值分配的差异兼顾,而这势必侵损个人的权利;从这一根本性的批判出发,诺齐克主张,国家不能是罗尔斯所期待的那种过于严格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国家,而只能是那种最宽松或干预最少的国家;因此,他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任何以平等为名而干预或侵损个人权利的做法,也必定是对国家所赖以为据的正当性的违背。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表现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平等与自由”的论争,乃是当代自由主义内部亦即在权利理论预设相同基础之上的“平等与自由”的分歧,它同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理论之间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完全不同。给出这一限定的理论意义在于,我们毋需把视野仅限于他们之间的论争,用他们的差异遮蔽他们的共同基设,因为正是这一共同基设使他们与任何非自由主义的理论相分野。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必须对当代自由主义的共同理论预设加以追问;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从那些对当代自由主义进行批判的论述中,我们能够更充分地发见当代自由主义所具有的共同理论预设。 当代自由主义论者的观念,遭到了以“社群主义”为核心的论者的猛烈抨击;而在这些批判者当中,则以A.麦金泰尔、Michael Walzer、Benjamin Barber、M·桑德尔和查尔斯·泰勒等人为代表。“社群主义”的焦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于全力阐明这样一种观点,即自由的个人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或政治理论,还是作为一种认识论,都在根本上误解了个人与其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于努力揭示当下社会的社群观,而这个观点的首要原则便是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并强调社会、历史、整体和关系等非个人性因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基础性和必然性意义;例如,麦金泰尔立基于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伦理学与德性理论,主张把人视为生活于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而同时又具有自由德性追求的人类群体;泰勒凭借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原则,反驳当代自由主义的“原子论”的个人主义,主张给予人的社会历史情景以更高的理论地位;桑德尔则运用后现象学哲学运动中产生的“后个体主义”观念反驳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者的“无限制”、“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主张共同体的善必须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甚至认为人们的共同性、关系性和交互性优于个人的自我性和唯一性〔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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