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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总之,标准合同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律特别是私法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产物。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不仅如此,标准合同还为许多产业领域中的科学发明、科技成果的物化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了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有利于人们尽快接受并享受现代科技文明的成果。
  
        二
  
  我国的标准合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已存在,但那时的标准合同实则是短缺经济的反映,其功能主要是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国家运用标准合同的手段对短缺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同时,对于铁路、航空、邮政、保险等行业实行全国性垄断经营,城市水、电、气的供应也逐渐形成经营性垄断,标准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创建,以反映短缺经济为主的标准合同渐成历史,而以反映现代商事交易关系为主的标准合同则越来越多。在我国现阶段,标准合同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第一,公用事业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事业,它从产生之时即具有行政垄断性质。公用事业部门所提供的商品是特殊的商品,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连续性、重复性,即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是在不间断地、反复地向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而且总是提供同一性质的服务。城市消费者往往以为他们所享用的水、电、气等纯粹是政府福利性质的行政安排,其实它们是通过合同关系购买得来的(政府对公用事业部门的补贴是另一回事),只不过由于这种合同行政色彩太浓,往往都是由公用事业部门一手包办下来,城市消费者不仅不可能对合同条款提出意见,甚至连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也被忽略了,他们根本就看不到合同,所以当你的住房通上了管道煤气、当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来给你安装热水器时,他们把热水器已经带来了,不管你是否喜欢这种品牌的热水器,因为事实上他们早就替你买好了,这被事实上包括在煤气供应合同条款之中。第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行业,如铁路、民航、邮电、银行、保险等,国家实行垄断经营,由于行业特点,在这些领域内必然实行标准合同。第三,对于极少数短缺产品的供销,仍然需要适用标准合同。
  在肯定标准合同的积极意义的同时,需要看到标准合同的缺陷。我国目前的标准合同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标准合同对公平竞争的妨害。例如,对于本来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来从事的交易而被某些行政机构通过其制订的标准合同来实现,标准合同成为行政干预的手段,并因此导致市场分割,严重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又如,某些企业利用标准合同实行强迫销售、价格歧视、搭售等,或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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