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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瑞士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且原则上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确立的三项请求权模式,但值得商讨之处有二:一是对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规定过于简略,有关返还请求权中的诸多问题如占有人的恶意与善意的区分、孳息与收益的返还、费用的负担、添附的处理等均未涉及,适用中易生疑窦;二是对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规定付诸阙如,使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出现严重疏漏。法典倒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如第927条第1项规定“以非法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物的,有返还的义务,即使侵夺人主张对该物有优先权利、亦同。”;第928条规定:“占有因他人的 非法行为受妨害时,占有人可对妨害人提起诉讼。即使妨害人主张其有权利,亦同。妨害占有之诉,以排除妨害,禁止妨害人继续妨害及请求损害赔偿为内容。”对占有尚且有如此详细之保护性规定,对效力优于占有的他物权却无相应的请求权规定,显然值得商榷。
  2. 意大利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
  意大利民法典于1865年通过,1866年生效实施,是继法国、奥地利民法典之后的重要民法典。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则是于1943年3月修订后予以重新颁生效的。[38]该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保护几乎完全依照罗马法及法国民法典的体例,规定为两类保护所有权的诉讼:第948条第1款为:“返还所有物之诉”:“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还所有物。”。第949条为“否认所有权之诉”:“物品的所有人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权利,可以以惧怕遭受损害为由提起否认所有权之诉。在受到侵犯或者骚扰的情况下,物品的所有人除请求判处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或骚扰。”该条规定完全是仿罗马法中的役权否认之诉而设计的,其包含的内容即是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法典第三编第二章“所有权”之第四节为“保护所有权的诉讼”,但总共只有4个条文,除上述第948、949条外,另外两条则是关于确定地界之诉及界石设定之诉,与物权请求权已无甚关系。此外,对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见于地役权和抵押权,第三编第六章“地役权”之第七节“保护役权的诉讼”,即第1079条规定:“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之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第2813条规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了使抵押财产可能发生毁损的行为时,债权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责令其停止该行为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其担保受到损害。”而对基于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的请求权未有规定。
  (五)日本民法典中的物权请求权——立法体例差异的例证
  日本民法典于1895年起陆续通过并公布,1898年7月施行。在欧洲大陆以外,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当推日本民法典为最。该法主要参照1888年发表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而制定。[39]令人颇感意外的是,日本民法典在物权请求权方面却没有仿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未予规定物权请求权,甚至在所有权一章中也没有规定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仅对占有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占有之诉,包括占有保护之诉(第198条:“占有人于其占有受到妨害时,可以依占有保持之诉,请求停止妨害及赔偿损害”),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占有人于其占有有受妨害之虞时,可以根据保全之诉,请求预防妨害或提供损害赔偿的担保”)和占有回收之诉(第200条:“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依占有回收之诉,请求返还其物及损害赔偿”)。据学者研究,日本民法典起草时曾规定了物权请求权,条文表述为:“所有人在其物之占有遭妨害或者剥夺时,可向持有人提起恢复之诉,但有关动产及不动产时效规定的第五编所记之规则不在此限。”,但法典起草者之一梅谦次郎主张基于物权而享有的请求权是不证自明的,无须加以条文规定,所以最终在法典中取消了物权请求权的规定。[40]然而法典中因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而致适用上的窘境,最终不得不通过判例来承认物权请求权,日本最高法院(时为大审院)在昭和12年11月19日的判例中指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妨害或防止其危险。[41]日本民法理论界则一致承认物权请求权,例如我妻荣教授指出:“在理论学说上,就所有权一般都认可了与其对应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仅如此,对其他的物权——对应于物权各自的内容虽多少有差异——也认可了与其对应的请求权,并作为物权的一般效力,而称其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并进一步指出应承认物权请求权的根据:“既然对占有权已承认其物上请求权,那么对比其更强有力的物权(物权从物与现实的支配相结合的时代、占有权从自本权至独立受保护的沿革)更应承认其物上请求权”。[42]日本民法典以仿德国民法典为主制定,却未如后者那样对物权请求权作出规定,这反映了物权请求权在民法法系各国立法体例上的差异性,同时从当代民法学者的评价中则得知理论界对民法典未规定物权请求权颇多非议,并认为实务中仍需而且事实上已经承认物权请求权,其类型则与德、瑞、意等民法之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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