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有诉权后有权利是罗马人的权利观念并成为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的正当理由。建立完整、严密的权利保护体系是罗马人的另一权利观念,并培育出民法权利至上、私权神圣的基本理念。
2. 创设所有物返还之诉、所有权保全之诉并将之归入物法之中,是罗马法物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特征。物权的完满状态对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3. 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同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但二者的构成要件、宗旨、功能迥然有别,前者是权利回复之诉,后者是损失填补之诉。
4. 罗马法学家尚未抽象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但上述设置已为后世民法创设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
(一)近代民法物权保护制度的趋向
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而失去了作为国家法律的效力,但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却以其丰富的内容、严谨的体系和强大的魅力而为后世所继受。
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变化之一是诉讼法从实体法的分离,诉讼法不再规定实体权利的内容,实体法也不再规定诉讼意义上的制度,私权与诉权也随之分离。诉讼直接作为权利与权利保护之间的桥梁作用趋于终结,而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任务是要寻找权利和权利保护之间的新的联结机制。
这种新的联结机制的核心环节是要设计和赋予物权以正常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以外的非常态的消极权能,或者说赋予物权人以无须借助诉讼之力而仅依自力即可行使的一种权利,并在实体法上给出这种权利的规范基础。这种权利尽管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但其表现为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有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为某一行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权利,也即需要依赖他人的行为方能实现,其内容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与物权所具有的正常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全不同,后者无须依赖他人的行为而能实现。所以,其性质乃为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支配权是物权的本来涵义与功能,但当支配权的完满状态受有侵害时,为排除该侵害,恢复支配权的完满状态,物权人可行使请求权。于是,请求权成了新的私权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媒介。当然,当请求权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后仍不能奏效时,物权人还可进一步寻求公力救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请求权。这便是近代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确立是近代民法物权保护制度的重要趋向。
(二)法国民法和
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请求权——对罗马法的总体继受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为近代民法法系法典化运动的开山之作。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立法,法国法律当然十分注重对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权利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立法例带有极为明显而浓重的罗马法痕迹。
近代立法已将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法国法是这种分离的最早尝试者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颁布,180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有关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随这种分离而被分割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中。民法典第二卷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第二编名为“所有权”,共设两章,然通编除第544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和第545条规定所有权不受强迫让与外,全部两章内容都是关于添附权的规定,再无其他条文,更谈不上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或他物权的请求权。[26]尽管法国学者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条文为:“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可以被灵活地用来解释对任何权利包括物权的保护依据,[27]但笔者认为第1382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尽管其中也包含物权请求权的一些内容,仍不能看作是物权请求权的规定。
使我们感兴趣的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806年,施行于1807年,是拿破仑主持制定的五大法典之一。该法前后经过若干次重大修订(特别是自1969年以后),于1975年形成一个新的统一法律文件,名为《新民事诉讼法典》,自1976年1月1日起实施。[28]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突出特色之一是不仅在法典中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作了具体的划分,将诉权具体化。[29]该法典第30条规定:“对于提出某项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述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依此定义,没有实体权利便没有诉权,正如法谚所称“无权益者无诉权”,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30]诉权是与各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但大的分类可划分为物权性诉权、债权性诉权和混合性诉权,动产诉权和不动产诉权,本权诉权和占有诉权。[31]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物权请求权诉讼的规定并非系统的,主要见于关于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中,这些规定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例如:第1264条:“除遵守有关公有财产之规则外,平静占有或持有财产至少一年的人,在发生干扰所有权的当年内,得提起所有权诉讼。但是,即使受害人占有或持有财产的时间不到一年,对采用殴打手段的剥夺其占有或持有之财产的肇事人,亦可提起有关返还财产的诉讼”。
总起来说,法国民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已有涉及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既不是直接的、明确的,也不是系统的、类型化的,其基本体例是因袭罗马法的,甚至还比不上罗马法对物之诉规定得那样条理化。法国法中的这种立法体例说明其尚未确立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而这一使命留待德国民法典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