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返还之诉仅适用于对所有权的保护,排除妨害之诉则既适用于对所有权的保护,也适用于对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用益权等他物权的保护,但他物权的保护也形成了一系列的对物诉讼,构成他物权的保护方法。
(1)役权中的役权确认之诉与准役权确认之诉
罗马法中的役权分为地役权与人役权,但主要制度是关于地役权的,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当役权人的役权遭到被告的否认或妨害其行使时,役权人即可提起役权确认之诉(优帝一世之前称“役权返还诉”,后改称役权确认诉)。对役权的侵害有二种方式:一是他人(即供役地人)否认役权人享有役权,继而不允许其以通行等方式利用土地;二是实施影响或妨害役权人行使役权的行为。不论役权受到全部的或部分的侵害,役权人均可提起该诉以寻求保护。准役权确认之诉是大
法官法的诉讼,适用于以简约或口约设定的役权,这种役权不受市民法的保护,但受大
法官法的保护。优帝时市民法诉讼与大法官法诉讼融合为一,役权保护的诉讼也就只剩下役权确认之诉。
(2)永佃权中的物权诉讼
罗马法上的永佃权(一译永租权)是指由佃租人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依优帝法的定义即“一种可以转让的并可转移给继承人的物权,它使人可以享用土地同时负担不毁坏土地并交纳年租金的义务。” [16]永佃权人的权利包括对佃租物的使用、改良、收取孳息、任意处分、设定他物权等,几近于所有权。当永佃权受到侵害时,永佃权人可提起以下物权之诉:A、当佃租物被他人侵占时,可提起返还佃租物之诉;B、当他人对佃租物主张役权时,可提起排除妨害之诉;C、当永佃权人的占有遭受侵害时,可请求占有令状的保护。
(3)地上权的物权诉讼
罗马法上的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建筑物并享用的权利。地上权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罗马法上严格的所有权观念及其与经济原则的违背,因为罗马法中的土地就象一块小领地,一切附加和进入土地的物都必然地作为添附而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亦如此。这于建筑业及经济的发展当然是不利的。于是大
法官法创造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谓的“房地分离”的原则,承租他人土地而建筑房屋的人可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遭受侵害时他无需请求土地主转让其对侵害人的诉权而可直接适用令状保护和物权诉讼的保护。地上权的功能、结构、取得方式、消灭原因及物权诉讼的保护方法与永佃权均十分相似。
(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诉
罗马法上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其种类包括信托、质权和抵押权。对担保权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为占有令状,一为抵押权诉[17]。占有令状适用于对质权的保护,抵押权诉适用于对抵押权的保护。抵押权诉属于物权诉,与所有物返还之诉相似,当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而不占有抵押物,即抵押物被他人持有或占有时,抵押权人可提起该诉,请求判令被告交出抵押物。
(三)罗马法物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罗马法中物权保护制度的简要考察,作者认为罗马法的物权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对物权的保护以公力救济为主
依救济途径的不同,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的保护方法可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以自助的方式直接请求义务人履约义务或承担责任,公力救济则是民事主体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其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公力救济一般是为自力救济未果时的一种补充性保障救济方式。基于私法自治的最高理念,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处置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自力救济应是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前置措施,故现代民法都在实体法中对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规定详尽的自力救济方式,立法体例则以规定各种权利的效力或直接规定请求权为样式。但在罗马法中,严格的自力救济措施尚未形成,人们更愿意选择裁判官和法官对私权纠纷的处置,将权利义务纠纷交给裁判官和法官定夺。司法权由是渐次确立。对司法权威的信赖是罗马古典法治文明的支柱之一。当然,繁琐的公力救济程序也是与当时的简单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由此,罗马法创造了种类繁多的诉讼类型。
2. 物权之诉发达,物权保护严密
罗马法是兼含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而实体法中有关权利的规定总是离不开各类诉讼的,几乎每一实体权利都有一种与之对应的、对其实行保护的诉讼,诉讼成为权利与权利保护、权利救济之间的桥梁,人们可以说罗马法的体系是包含着私法内容的诉讼法的体系。[18]其中,物权的保护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物权之诉堪称发达,通过设立一系列的物权诉讼而实现对物权的严密保护。涉及物权保护的物权之诉细微周详,种类甚多,如:所有物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善意占有之诉、确认役权之诉、抵押权之诉、信托之诉、添附材料之诉、特有产之诉、地界调整之诉、丧葬之诉、质押之诉、侵吞财产之诉、共同财产分割之诉、暴力抢劫财物之诉、被窃取物之诉、侵犯陵墓之诉等。
3. 物权之诉与占有之诉分离,对物权和占有采取不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