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避免国际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基本上采用国际惯例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法律冲突。对于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自然人,规定其身份确定的方式有三种:(1)依次按永久性住所地、重要利益中心地、习惯性住所地、国籍国,协商的顺序来确定居住国;(2)除国籍国外,按永久性住所地、重要利益中心地、习惯性住所地,协商的顺序来确定居住国;(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议确定该纳税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对于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公司,其身份的确定方式不统一。有的协定规定应视其为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有的应视为是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有的规定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居民的认定标准目前仍是由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加以规定的。由于各个国家规定的居民纳税人的范围和构成条件不同,有必要协调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国际间虽已形成避免因双重居民身份导致双重征税的惯例,但其实施仍依赖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及各国国内立法,尤其是各国国内立法对国际税法上居民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故我国应重视和加强税法上居民的立法。
(原文与傅绪桥合作发表于《外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收入本书时作了部分增减)
【注释】 参见《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4条第1、2款。
董庆诤主编:《外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董庆诤主编:《外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18页。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孙尚清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35页。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5页。
参见刘剑文:《略论
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