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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官——《中国古代案例选》一书“代前言”

  由此以观,清官无疑是不应当也不容许被否定的。那种所谓历史上并不存在清官的“虚构”论,倒真是彻头彻尾的虚构之词,必须予以推倒;那种根据“天下乌鸦一般黑”的逻辑,认定清官与贪官无非是“一丘之貉”,甚至断言清官因为多一层“欺骗性”而“比贪官更坏”的“理论”,纯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歪曲历史事实的呓语。这都是毋庸多辩驳的了。
  然而,当前人们对于肯定清官,探讨可以从古代清官的活动中获得哪些启发以资借鉴等问题,也存在一些新的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虽然和上述观点有所不同,却也并不是不值得认真商榷的。
  有的同志似乎认为,封建时代的“明主”和昏君,清官和贪官之间,并无显著的差别。多事宣扬,有害无益。例如说:“封建时代的让人讲话啦、招贤纳谏啦,无非就是那么一回事。昏君与亡国之君固然如此,就是治世的‘明主’,又何尝不是‘一言堂’?”对于清官与贪官也应作如是观。云云。我们觉得,这是必须首先澄清的一种看法。如所周知,清官与贪官,同是地主阶级统治人物,同是封建官吏,同是皇帝的臣仆,同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压迫、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就他们的阶级本质、任务和他们的活动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而言,他们是相同的。这是他们的共性,或称矛盾的普遍性。然而,他们又有所不同。他们怀抱着不同的治国治民之道,有着截然不同的实际表现:他们在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方面,有着但求苟且偷安,只顾暂时的局部的利益和力图长治久安,更重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之不同;对于封建剥削,有着只顾竭泽而渔、敲骨吸髓和要求细水长流、保护取之不竭的剥削来源之不同;对于人民群众,有着视之如同草芥、恣意鱼肉和使之休养生息、安居乐业之不同;对于为政理狱,有着昏聩无知、专横残暴、贪赃枉法、随意妄断和明察善决,恤刑慎杀、清廉正直、执法不阿之不同;对于生活作风,有着骄奢逸乐、纵情傲物和勤谨俭朴、虚怀自励之不同,等等。这是他们的个性,或称矛盾的特殊性。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是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正是说的要分析这一类矛盾的特殊性。然则,仅仅因为他们都出身于封建统治阶级,便硬是坚持“一刀切”,把所有封建官吏当成一个模式所铸成,全然一样,并无二致,岂非违背了最起古巴的事实和最简单的逻辑?因此,说昏君和“明主”是彼此彼此,难分轩轾,固然不能服人;在清官和贪官之间,不分是非,把他们当成一码事,更是迫乎荒谬。这不仍然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理论,又是什么呢?按照这种理论,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研究历史,还有什么理由谈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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