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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家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三)必须综核名实,重视人才的用舍与赏罚
  在人才的拔擢与使用上,当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选拔与使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如何考察与赏罚的问题。张居正对此都提出了改革的主张。
  就前一方面而言,当时无论朝廷或地方,对于人才的需求,原都十分迫切,但当事者们却因发现不到人才而“辄有乏才之叹”。张居正认为,“古今人才,不甚相远;人主操用舍予夺之权以奔走天下之士,何求而不得?”怎么能说世上“乏才”呢?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乏才”,而在于没有重视综核名实,善于去发现和拔擢人才。如果“名实之不核,拣择之不精”,那当然就出现“所用非其所急,所取非其所求”的现象了。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椎鲁少文者以无用见讥,而大言无当者以虚声窃誉;倜傥伉直者以忤时难舍,而脂伟逢迎者以巧宦易容”(41),怎么能拔擢出真正的人才呢?特别值得注意的还有这种状况:“其才虽可用也,可以卑微而轻忽之;其才本无取也,或以名高而尊礼之。或因一事之善而终身借之以为资;或以一动之差而众口訾之以为病。”再加上士大夫当中的一些不好的风尚,例如:“舍其职业而出位是思,建白条陈,连编累牍;至核其本等职业,反属茫昧;主钱谷者不对出纳之数,司刑名者未谙律例之文。”(42)于是百官有司的职务,便不可能得到合适的人选来担任了。总而言之,这些现象,都是由“名与实爽”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造成的。因此,张居正认为,作为这一方面的主管部门的吏部,必须“严考课之法,审名实之归”,所有职官的用舍进退,一律要以“功实”为准:“毋徒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平生,毋以一眚掩大节”(43)。能够做到这一切,那就无虞人才之不当其选了。显而易见,所有这些,都是具有真知灼见的、切中时弊的主张。它所包含的,不仅是一种高度的法治精神,而且是封建统治人物中在人才问题上少有的一种远大的眼光和明智的政策。它的实际意义,远不只是大大有利于当时人事行政方面的改革。
  最后一方面而言,张居正强调的主要是在加强对官吏考察的基础上执行切实的爵赏与刑罚。他认为,对于官吏,除了授任必求其当之外,还要做到用人必考其终。而这种考察,又必须同爵赏与刑罚紧密结合起来。关于如何授任的问题,除上面已经提到的之外,他主要是认为必须首先对被授任者有所了解。因为“器必试而后知其利钝,马必驾而后知其驽良”。不知底细,贸然授以重任,终必要铸成失误。至于授任之后,也还有许多做法必须改革,特别是像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速等等,都不利于对官吏的考察。此外是执行切实的赏罚问题。他认为,对一个人任事之后,经过一个时期的、严格的考察,必须论定功过,分别作出“称职、平常、不称职”的结论,以凭给予恰当的赏罚和黜陟(44)。赏罚黜陟,务须慎重:“其功过未大显著,未可遽行黜陟”,至于赏罚,总的原则必须是:“有功于国家,即千金之贱,亦勿轻予”(45)。如果触犯了刑律,则必须明正其罪,执法不贷。
  以上两个方面关于人事行政的主张和措施,充分说明张居正在改革过程中,都要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体现他的“以法绳天下”的思想。
  (四)吏治必须整饬,法纪必须申张,坚决实行“清隐占”与“惩贪墨”以肃官风
  执政期间,在张居正思想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的一项事情,就是加强吏治,整肃官风。他在致殷石汀针对广东情况论及吏治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为国之法似理身:元气欲固、神气欲扬。广中患不在盗贼,而患吏治之不清,纪纲之不振。故元气日耗,神气日索,数年之前,论者谓朝廷已无广东矣。自公一振之,而倾者安,黠者戮,炎州以宁,岂易地易民哉?元气渐固,神气始畅耳。今主上天纵英明,仆日斤斤焉以振纲纪、宗吏治、安民生为事。愿公持而行之,毋渝其初心,毋畏于群议,则元元之幸也”(46)。这里虽然说得有些玄虚,但正确地阐明了吏治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正因为这样,所以他不仅极力支持和鼓励他的同僚们坚定地以整饬吏治为务,他自己更是对此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贯彻他一向的主张。他说:“明兴二百余年矣,人乐于因循,事趋于苦窳。又近年以来,习尚尤靡,至使是非毁誉,纷纷无所归究:牛骥以并驾而俱疲,工拙以混吹而莫辩。议论蠭兴,实绩罔效,……国威未振,人有侮心。若不稍加淬励,举祖宗故事以觉悟迷蒙,针砭沉痼,则庶事日隳,奸宄窥间,后欲振之,不可得矣”(47)。有鉴于此,所以他执政以后,“一切付之于大公,虚心鉴物,正已肃下,法所宜加,贵近不宥;才有可用,孤远不遗。务在强公室,杜私门,省议论,核名实,以尊主庇民,率作兴事。亦知绳墨不便于曲木,明镜见憎于丑妇,然审时度势,政固宜尔”(48)。那么,头绪纷繁,应当从何着手呢?他认为,造成当时“私家日富,公室日贫”,以至“国匮民穷”的原因,一是豪强的兼并,一是官吏的贪污。这即他所指出的:“自嘉靖以国者政以贿成,吏朘(juān音娟)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49)。据此,他坚决认为必须相应地运用法律的威力:一是清理隐瞒侵占的田地,即所谓“查刷宿弊,清理逋欠,严治侵渔揽纳之奸”;一是惩处贪赃枉法的官吏,即所谓“杜绝贿门,痛惩贪墨”(50)。他强调指出:后者是为了“救贿政之弊”,而前者是为了“砭姑息之政”。因为,“上损则下益,私门闭则公室强。故惩贪吏者,所以足民也;理逋欠者,所以足国也。官民两足,上下俱益,所以壮根本之图,建安壤之策,倡节检之风,兴礼义之教,明天子垂拱而御之。假令仲尼为相,由求佐之,恐亦无以逾此矣。”(51)然而,对于这样一些思想和具体措施,不理解者有之。起而反对者有之。特别是有人散步流言蜚语,认为这些作法是所谓“吹求太急”,其结果将会引起百姓的“逃亡为乱”,云云。张居正认为,“凡此,皆奸人鼓说以摇上;可以惑愚闇之人,不可以欺明达之士也。”(52)因此他坚决地予以驳斥;“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今为侵欺隐占者,权豪也,非细民也;而吾法之所施者,奸人也,非良民也。清隐占,则小民免包赔之累而得守其本业;惩贪墨,则闾阎无剥削之扰而得以安其田里。如是,民且将尸而祝之,何以逃亡为?”(53)老百姓的“逃亡为乱”,完全是贪官污吏的压榨、盘肃和豪门富户的侵占、兼并所造成。现在清理了隐占,惩办了贪官司,可以使百姓安居乐业,免受侵扰,他们额手称颂还来不及,怎么会逃亡作乱呢?这些思想,在当时同样是十分明智的。这在他所实行的“京察”(京官考核)、清丈田亩和推行“一条鞭法”等重大政策措施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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