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这种“一致于法”的主张,他还极力反对以金钱赎罪的制度。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一并论述。
总之,李觏主张法律平等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他所申述的理由虽然基本上没有超出前人论说的范围,但他抓住公与私的对立这一点,恰恰是揭露了剥削阶级
刑法的某些实质,因而很值得引起注意。当然,他的这种主张是并不彻底的。例如他赞同古制对于王之同族和有爵者罪行的判决和执行“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认为这是“为其有耻”,要做到“毋使人之见”;他还称道《礼记·文王世子》所述“公族无宫刑”的制度,认为这是为了“不翦其类”;等等。这些都应当看成是他的阶级和时代局限性的表现。即使我们不应当对他提出不切实际的苛求。(46)
四、关于宽猛相济和“数赦赎”
刑罚的宽和猛,自先秦以来一直是统治者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历代思想家不少人都就此发表过意见。作为
刑法方面的一个指导思想,李觏在他的《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篇中,一开头就指出:“宪令所加,宽猛或异,苟失权时之制,则致远恐泥矣”(47)。就是说刑罚的宽猛之间,如果不审时度势,根据时势的需要加以掌握和运用,任其失去调济,必将产生不良的后果。那么,怎样才算不“失权时之制”呢?他认为应当遵循古制,由最高司法当局“掌建邦之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新国,即所谓“新辟地立君之国”。因为这时局势初定,人民“居处未安,衣食未足,君臣之义未固,上下之情未接”,如果用法太急,必将无法宠络人心,缓和矛盾;所以必须用轻典。平国,即所谓“承平守成之国”。因为这时“人各有业,事各有制,缓之将恐纵,急之将恐扰”;所以必须用中典,即常行之法,以保持稳定。乱国,即所谓“篡杀叛逆之国”。因为这时“纪纲大坏,风俗大恶,强弱相胜,众寡相暴”,如果刑罚再宽缓,势必会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所以必须用重典。他认为,了解这种道理,才能审时度势,适时之变,正确决定刑罚的宽猛。(48)
然而,他发现当时一些号称“良吏”的人,大都不懂得这种道理。他们“不师古道,不观人情,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有人的强调“政必以猛”;有的人强调“政必以宽”;另有的人或者指斥前此之政猛而决定改行宽政,或者指斥前此之政宽而决定改行猛政;还有的人对于政的宽或猛都不以为然,主张一切都断之于法;等等。他认为,这些都只是片面的见解。为什么呢?他说了一段很有说服力的话。他说:“政必以猛乎?其如善人何?多其逮捕,峻其推鞠;苛察则谓之智,深文则谓之公。火之炎矣,无间玉石;霜之损矣,孰分兰蕙?仁者之爱,果如是哉?政必以宽乎?其如恶人何?弛其囚系,轻其挞戮;以容奸为大度,以缓令为识体。鸱枭鸣树而弗忍言弋射,虎豹食人而弗忍虑机陷。义者之断,果如是哉?政必改前乎?则前人之猛治者,皆恶人也;我改以宽,孰谓可哉?政必以法乎?则法轻而情重者何以威之哉?法重而情轻者何以恩之哉?”所以,归结起来,他认为:上面所举那些有片面认识的人,或者是刻薄,或者是柔邪,或者是诡激,或者是畏懦(nùo糯):他们都是不懂得治理国家的大体的。(49)
那么,应当怎样正确认识宽猛之间的关系呢?他的回答是:“宽猛并行,然后为治”。具体说来,就是于善则宽,于恶则猛;失之于宽,则济之以猛,失之于猛,则济之以宽。例如就过失和故意两种罪行而言:过失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可轻处,这就是宽;故意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要重处,这就是猛。一个最高统治者,只要明白这个道理,善于运用宽猛之道,以之驾驭臣民,那么,治绩就会日益臻于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