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在《刑禁》篇中,他通过对“以礼防禁”的论述,也谈到了教化的问题。他认为,人之犯罪,不是一朝一夕而是日积月累,逐渐地形成的。所以,先王们预防犯罪,总是强调要早为之计:“所犯轻者则坐诸嘉石,稍重者则归于圜土,皆未入于五刑也。若因兹困辱,遂能自新,则复为齐民,何刑杀之以哉!此亦使民迁善远罪之术也”(32)。“坐诸嘉石”,“归于圜土”,虽然是一种“困辱”,已不同于一般的“教化”,但它们都不属于五刑,所谓“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33),而且其目的乃在于使这些人“迁善远罪”,悔过自新。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教化,是期于刑措不用的途径之一。
二、关于“慎乃出令”和明谨用刑
李觏不仅在刑为礼佐的总的指导原则下非常重视刑的,亦即法律、法令的作用,而且在反复论证这种作用的重要性的同时,还十分强调统治者“慎乃出令”、明谨用刑的重要性。
在《安民策·第六》这篇策论中,李觏首先通过国君和律令二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来说明并强调律令的重要性。他说:“民之所从,非从君也,从其令也;君之所守,非守国也,守其令也。君端冕处奥祚之位,而民被坚执锐,履肠涉血,赴列万里者,令使之也。君夙驾乎囿游之中,而民居处笑语如不知者,令不及故也。是民从令非从君也”(34)。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像诡辩家的口气,夸张不免过分,但它对于律令的重要性的说明,仍不失其说服的力量。不是吗?“封疆有固,山川有险,人犹踰之;比闾小吏,执三尺之法,则老奸大豪无敢违者”。有什么还比这“三尺之法”的威力更大呢?
正因为律、令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统治者对于律令的颁行,也就必须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否则,他认为便容易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君出令而臣沮之”,这是“下制其上”,结果是“君权轻”而“上不威”;一是“民从令而君改之”,这是“上欺其下”,结果是“民心惑”而“下不听”。这两种情况发展下去都是很值得忧虑的(35)。“先王慎乃出令,谓审之于内而后行之于外也”。一定要先经过审慎的考虑,权衡得失,认定可行,然后行之。这一方面是说,只要认为事在必行,便应当坚决实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有所议论,甚或横加诽谤,也不要管它。他举了子产治郑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昔子产治郑,其始也,民疾之曰:‘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其久也,民爱之曰:‘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载使子产闻谤,遽改小国之政,将如何哉?”所以结论是:“众民所好不同,而君臣政治各有常法,不可失政教之常以从民欲也”。治理国家,自有一定之规,岂可因为有人持不同意见而放弃国家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特别注意:“令可一而不可变”。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不但不能获得人们的信赖,反而会招致人们的疑虑。所以他说:“是故令之于民也,与其出而中废,不若勿出之愈也”。与其发布律令之后不去实行,或者因为实行有困难而又把它废置,那么还不如开始就不颁布这种律令。为什么呢?因为这样一来,必然会使“善人见劝而莫肯进,惧其令变而不必赏也;恶人见禁而莫肯改,幸其令变而不必罚也。朝一命焉,夕一命焉,群吏奉承之弗暇,愚民惶惑而失图”,那岂不是自己制造混乱吗(36)?既指出律、令的重要性,同时又强调颁布律令时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这种认识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其所以要慎重,正是由它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律令的颁布要慎重,律令的执行同样要慎重。强调慎重用刑,就是他的这种思想的一个具体表现。他说:“凡有血气之类,莫不爱其生。君、大夫、士之于牛、羊、犬、豕犹无故不杀,况于人者万物之灵,父母生之,拊畜长育,顾复之恩至而后免于其怀。刑之大者,伏鈇锧(fū zhì肤志);其次,亦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哉!刑期无刑,盖不获已,苟得其情,亦哀矜而勿喜,矧可不慎以及于非辜者乎”(37)!人们对于牲畜尚且无故不杀,何况对于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呢?死了不能复生,判处死刑固然应当特别慎重,但判处“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又何尝不应当慎重呢?这种慎刑思想,在李觏的很多著作中都可以看到,我们在下文还要谈及。总之,他是主张采取切实措施以保证慎重用刑的。这种措施之一,就是仿效古代圣人广泛征求意见的作法。他说,古圣人为了慎刑,实行了“五听”、“八议”、“三宥”、“三赦”的决定。但这样还恐怕闻见有所不周,下情不能上达,以至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所以最后采取“询于众”的办法:“必群臣、群吏、万民之意同,然后刑杀”(38)。不幸的是,当时的有司并不能作到这一点。他说:“古之王者有事且与下民共之,后之效一官者,往往自用,同官为僚,或疑其卖己,闭口不与论职事,况他人乎?断狱弊讼一出,其臆如是,而刑不滥耶?去于先王远矣”(39)。他深有感于当时司法方面弊端的严重,认为大不利于封建统治。他虽然提出了改革的办法,但却无法付诸实行,于是在许多场合,他只能发而为今不如昔的慨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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