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性计划”。
(二)韩国的计划管理部门及其作用
经济企划院是韩国最重要的计划管理部门,它于1962年建立,企划院的院长担任经济部崐长委员会主席,并任政府副总理。在院长、副院长下面设三个办公室、五个局和一个委员会。经崐济企划院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国家经济与综合发展计划,调整产业政策,编制预算,制订崐稳定物价及公平交易政策,调整对外经济等。这些职能是通过制订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经济崐运营计划来实现的。企划院在计划立法过程中,认真听取、采纳各阶层国民的意见,以求国民对崐中长期计划方向达成共识。如在1992至1996的第七个五年计划制订过程中,通过协商,崐企划院就采纳了许多不同意见①。
除企划院以外,韩国参与计划制订与实施的部门还有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农村水产部、工崐商资源部、建设部等。为使各部之间相互协作一致,韩国政府实行了两项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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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靳晓黎主编:《外国宏观经济管理概论》,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38页.
是从制度崐上保证,规定对内有关经济计划,必须经副总理主持的经济长官会议进行审议,以迅速协调有关崐部门之间的意见分岐。二是如果国际经济条件的变化要求调整相应国内经济计划时,经济企划院崐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制订相应的对策,并报以副总理为委员长的对外合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国外计划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法、日、韩等国政府对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经济发展计划及其相配套的政策崐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虽然在各国名称各异,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考察上述国家的崐经济发展计划,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它是一种指示性计划,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经济发展崐计划,确定宏观经济总量目标,协调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来规范经济发展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崐二,计划立法体制实行分权化与适度集权相结合,在组织体系上保证了计划立法的顺利进行;三,崐为了实现计划指标,政府大量地运用诸如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等直接和间崐接政策措施来干预市场。
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崐立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立法体制。这一新的计划立法体制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计划立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崐计划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大体协调,为崐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法、日、韩等国的实践来看,计------------------
①参见《韩国副总理李经植与本报总编辑范敬宣一行问答录》载《经济日报》1993年5月8日
划调节的对象不应是企业和个人,而是市场,计划所提供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对某些重要决策崐主体的协调,最终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市场经济运用计划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不影响市场的发育、
市场机制的发挥以及企业自立权为前提,对市场调节的不足加以补充,以弥补市场机制的先天不崐足。
2、计划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是提供信息,提供政策和进行利益协调。提供信息是指计划通崐过对经济外部发展环境和市场供求的分析、预测,确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政策导向,为企业崐提供宏观信息,弥补市场信息的不足;提供政策是指在明确计划目标的前提下,提出在一定时期崐内国家实现计划目标所要采取的政策手段,以及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经济政策,形成完整统一崐的政策体系;进行利益协调是指在计划立法过程中,要吸收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公崐私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工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共同参与,协调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使计崐划和制定过程成为各社会集团利益协调和政府各部门政策的综合过程,以便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目崐标达成共识。
3、计划体系应以中长期计划为主,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为补充。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崐场经济发展的新的计划体系,主要是以中长期计划为主,以五年中期计划为重点。这一点在我国崐现阶段主要是要重视“九五计划”的执行。年度计划与专项计划通过年度预测报告和专项规划,崐体现计划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和政策导向,这不应再以指标形式分解下达。
4、建立以产业政策为核心,以财政、金融政策为支柱的计划实施政策体系。是计划实施的崐有力保障,法、日、韩等国计划的成功实施在相当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它们健全的计划实施政策体崐系。为此,我国要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改进和完善现行的产业政策。
第三节〓我国计划法的体系与内容
〖BT3〗一、我国计划法的体系
计划法的体系是指计划法中相互联系的各部分所构成的逻辑整体,计划法包括计划实体法和
计划程序法。其中计划实体主要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宏观经济协调法、产业结构法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而计划程序法则主要表现为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等程序方
面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
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一般需要对国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计划实现的基本目标及其主要
宏观途径等加以规定。它是经济法中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法律,因为它决定了宏观调控
法的一般目的、原则和调整方法等。
宏观经济协调法是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及其经济手段进行协调的法
律。由于计划只有对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加以协调,使多种调控手段密切配合,才能在宏
观总体上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保障宏观经济的协调与平衡,因此,客观经济协调法是体现
计划法精神的重要部门法。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宏观经济协调有类似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亦可认为是后
者的具体化。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它通过计划、财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来保障充分就
业和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停滞和通货膨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
的经济环境。可见,该法的宗旨和核心仍是实现宏观经济目标。
产生结构法主要是产业结构合理化法,它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来实现产业结构的
调整和合理化,从而从供给的方面来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的法。由于各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
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划之中,因而各国的计划法必然也要包含产业结构法方面的内
容,从而使产业结构法成为计划法的一个部门法。
由于上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和宏观经济协调法主要是规定各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一般并不具体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而它们只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间接影响
。同时,由于其中并未对市场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因而,许多人认为它们对市场主体
没有约束力。
计划的实施需要各种经济政策及其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由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相应立
法,即财政法、金融法在各国均较为发达且已成独立体系,而产业政策的运用及其立法多不
甚
发达,因而有人认为产业结构法应保留在计划法中。〖ZW(〗张守文、于雷著:《市场经济
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7页。〖ZW)〗
此外,计划的目标不仅有产业结合理化,而且还包含调整物资供求和稳定价格,在法律形式
上则可以体现为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化。由于该法是对计划协调、平衡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
手段的调控职能的法律化。因而一般认为它是计划法的一个部门法。
除此之外,按不同的标准可对计划进行不同的划分。按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
、短期计划;按计划是否全面来分可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按计划的层次可分为中央计
划和地方计划;按计划的内容可分为经济发展计划、科技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等。
〖BT3〗二、我国计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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