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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研究

  全国综合性国土开发计划是有关经济基础结构建设的方向、重点、布局和规模的综合性计划。崐日本政府试图通过这类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实现国土的综合利用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日本共制崐定了四个综合性国土规划:1962年制定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9年制定的“新全国综合开崐发计划”、1977年制定的“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展计划”、1989年制定的“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崐划”。上述四个国土规划都是以基础结构建设为主要内容和手段,以国土的综合利用与开发为目崐标的远景规划,计划期限约在10年至20年不等。这类计划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重视基础结崐构建设的综合效益,即不再将重点放在单项公共事业建设的经济效益上,而是从国民经济发展和崐全局来安排各项基础结构建设,统筹兼顾,以期取得最佳综合效益;第二,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崐战略,合理地安排各个经济发展阶段基础结构建设的轻重缓急次序,以期将资源配置到那些对国崐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领域和项目上去;第三,国土综合开发计划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崐但它毕竟只是一种轮廓性的远景和假想,实际约束力不强,加上计划期限也较长,不确定的因素崐较多,因此,规划预计的各项指标与实际达成的指标往往有一定差距。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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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张杰、郑欣著:《日本:融东西方为一体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崐至180页。
  2、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日本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从1955年的《经济自立五年计划》到1988年的《经济运营五年计崐划》前后共制定了11个,计划期限覆盖了日本战后的整个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是日本宏崐观计划调控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类计划,与上述综合性国土开发规划相比,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崐第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属于典型的结构性计划,即计划不仅规定了国民经济的中期发展框架和崐目标,而且规定了实现计划目标的途径。第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是一种指导性计划,对私人企崐业不发生强制效力。它只是通过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以及“窗口指导”、劝告等软性措施,将崐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计划轨道。第三,计划的实施具有充分的法律保证、资金保证、组织保崐证。法律保证是指各项计划都经立法机关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法令;资金保证是指根据各项计划崐项目的轻重缓急由财政拨付或者政策性银行贷给资金;组织保证是指各个计划项目都有相应的政崐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落实。第四,除少数计划为期较长外,绝大多数都是为期五年的中期计划。
  3、公共事业计划
  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都是综合性计划,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而崐公共事业计划则是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保证和具体化。日本的公共事业计划崐广泛涉及住宅、环保、交通、港口、矿山等众多领域,投资额往往占计划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崐因此,公共事业计划在日本和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的公共事业计划,须经日本崐内阁会议认可,然后由主管省厅根据相应的法律组织实施。因为公用事业计划往往事关国计民生,崐投资规模较大,因此计划的组织与实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计划目标的实现较有保障。
  (二)日本的计划编制机构、计划立法程序和计划的执行
  日本宏观经济计划的制订,是从内阁总理大臣向“经济审议会”提出咨询开始的。经济审议崐会以经济企划厅的计划编制工作为基础,经过临时组织的各专门委员会,分科会以及经济审议会崐本身的调查、讨论和审议,然后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计划方案,经内阁会议讨论决定后,变成为崐正式的计划。
  1、计划编制机构。日本的计划编制机构主要有两个:经济企划厅和经济审议会。
  经济企划厅不仅负责经济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而且在实施与计划有关的政策方案方面,具崐有综合调整的机能。经济企划厅编制计划草案和修改计划的具体工作,由企划厅的综合计划局承崐担。综合计划局参加计划编制工作的成员并不仅是企划厅的内部职员,还包括从通产省、大藏省崐等部门和银行、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抽调的人员。因此,在编制计划过程中,综合计划局可对各崐省厅社会各阶层的情报和意见进行交换、探讨再经过某种程度的事前调整列入计划草案,这是日崐本式计划的一大特色。
  经济审议会是企划厅的附属机构,负责计划的调查和评议工作。它由财经界、工会、学术界、崐新闻界、消费者团体等各界代表组成,任期二年。它的作用是对经济计划的制订以及有关经济的崐重大政策和计划进行调查和审议,并有权向内阁总理大臣申述意见,但无权修改计划,其职权类崐似于法国的现代化委员会。
  2、计划立法程序。日本的计划立法程序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决策阶段。内阁总理大崐臣就新计划的制定向经济审议会提出咨询。二是规划阶段,根据总理大臣的咨询意见,由经济企崐划厅的综合计划局进行分析预测和具体编制计划草案。三是协商阶段。草案由各委员会、分科会、崐综合部会以及经济审议会本身进行调查和审议,主要是对宏观经济目标和政策手段体系进行反复崐的调查、审议,而后汇总。需修改时,则提交企划厅的综合计划局进行,再交经济审议会,如此崐反复进行。此阶段正常需要半年至一年时间,然后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计划方案的报告。四是通崐过阶段。内阁总理大臣把计划方案交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无需国会审议批准,即可确定为正式的计划。
  3、经济计划的执行。日本政府在执行计划方面的职能主要有:(1)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用财政金融杠杆调节经济,以维持适度并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2)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制,为政策和计划的执行创造条件:(3)通过“行政指导”及有针对性的税收、贷款政策等,对民间企业进行适当诱导、鼓励、扶持或限制,尽可能使企业的行为与计划目标保持一致。[1]
  三、韩国的计划立法
  (一)韩国计划立法的特点
  韩国政府从1962年实施第一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起,已经制订与实施了七个五年计划,每个崐五年计划都力求解决当时面临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七个五年计划的成功实施,使得韩国从60年代崐初的“绝对贫困”国家迅速成长为一个富裕的工业化国家,创造了“人为的经济奇迹”。
  纵观韩国经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计划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在韩国经济腾飞过程中,计划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崐的,也是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所无法比拟的。韩国在制定经济计划时,将编制发展计划与预算崐计划结合起来,以预算支出计划来支持发展计划。同时,在韩国,计划一旦制定出来,各级政府崐必须坚决执行,如果违反计划,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尽管计划本身对企业和个人不具约束崐力,但通过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推行,对企业仍有强大的影响力。
  2、计划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可行性。为了保证计划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韩国政府在制订计崐划时,十分重视各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磋商、论证,使计划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崐并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计划,使计划预测的各崐项指标更加符合实际,从而使计划本身更具有可行性。
  3、计划具有连续性和针对性。韩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五年计划为主,形成了包括部门崐发展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解决某些重点问题的专项计划在内的计划体系。部门发展计划以法律崐形式颁布,对不同时期国民经济的重点发展产业,实行优惠政策;年度经济计划是对年度经济及崐经济环境的分析与预测;专项计划是着重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一重要问题或矛盾,上述崐计划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计划体系。在计划立法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的客崐观实际,力求保证计划的连续性与针对性,同时,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具体的方崐针、政策,以减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
  4、计划是非指令性的。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韩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对企业和个人也不崐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个人可以参照计划自动调整自己的经济目标和经营方式。为了使计划得崐以顺利地推行,韩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来诱导企业的行为,因此韩国的计划被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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