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居留许可办法》第14条对大陆居民申请入台依亲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在大陆地区的,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大陆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如无分支机构,应经由香港地区赴台,由其在台湾地区之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或委托旅行社代向中国同胞救助总会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2、申请人抵达或居住港澳地区的,向中国同胞救助总会港九救助总会港九救济委员会申请,核转台“境管局”办理。
3、申请人抵达或居住港澳以外地区的,向台湾驻该地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鉴于两岸目前的关系,台湾“行政院”不可能在大陆设立或指定机构办理依亲申请事务,台湾民间团体(如海基会等)也未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大陆居民申请入台依亲,只能取道港澳,并向台湾派驻港澳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如此,便大大加重了大陆居民的经济负担,使得申请手续更为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台湾民间团体(如海基会)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以受理大陆居民赴台依亲申请,并尽速核转台湾有关机构办理,以简化申请手续,减轻大陆居民的经济负担。
(三)居留期间
经许可在台湾居留的大陆居民,台湾“境管局”将发予入境证及居留证副本。大陆居民入台后十五天内应持居留证副本向“境管局”领取台湾居留证。台湾《定居居留许可办法》第22条规定,居留证为在台湾居留期间之身份证明,其有效期间自入境之日起算为一年零六个月,该期间亦即大陆居民在台居留期间。
实践中常发生这样的情况,申请入台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大陆居民居留期限届满而子女仍年幼,申请入台探视重病家属之大陆居民居留期限界满而亲属疾病仍无好转迹象。在此情况下,大陆居民可利用《定居居留许可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办法第23条规定,居留证有效期限届满,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者,大陆居民可申请延期,但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其中经许可居留后配偶死亡者,视为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即可申请延展居留期限。
《定居居留许可办法》第24条规定,经许可在台居留之大陆居民,可以申请暂时出境。大陆居民一年内出境未超过30日的,视为连续居住,且其出境次数不受限制。出境如经台湾当局批准,只要有可靠证明文件,可不予累计出境期间,也不计入在台居留期间。这意味着大陆居民在台居留期间亦可短暂性地回大陆或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个人事务或探视亲友,对保障大陆居民的正当权益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是,大陆居民一次出境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两年内在台居留时间必须达到一年,否则,台湾“境管局”将注销其台湾居留证,并注销居留资格。注销资格后大陆居民若想在台居留,则必须先出台境重新办理申请和等待居留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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