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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案件回响(三):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外三篇)

  作者推论,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也是行政机关,那么,所有的单位将都变成行政的,都变成行政诉讼。错了,根本没这回事!说它是“行政”的,不仅因为法律授权,更因为它所管辖的事务具有公共性,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了公共管理职能。谁会因为一个企业对其雇员的管理或者行政机关许可一个企业生产与“行政(administration)”沾边,就认定它属于行政诉讼?法院该受理哪些案件,不该受理哪些案件,法学界还是有个基本的共识,法官心中也是有个谱的。即使本案,据我所知,法官们因其新(虽前有田永案件,但不尽相同),“突破”也是小心翼翼的。哪象作者所想的,大家都头脑发昏,仿佛“大跃进”?
  在中国,司法如襁褓中婴儿,在夹缝中生存,每成长一点都要面对强大的阻力。耽心司法权泛滥,笼统地说什么“对司法权的预防”,至少现在还为时尚早。
  
  再为正当程序原则辩护
  作者说,正当程序原则必须与“基本权利”相联系,不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博士学位不涉及“基本权利”,所以不能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不知道是哪来的理论?
  据我所知,即使在正当程序原则的原产地美国,它所保护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被作非常广泛的理解(譬如对一个学生作停学10天处理、停止发放救济金等等)。新近的趋势更是把这三个词理解为一个整体概念,指称社会生活中一切有价值的利益,凡公共权力的行使对私人产生任何不正当的损害,都受正当程序的保护。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在Mathews v. Eldridge 案中声称:“决定本案中的行政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要求,必须分析受到影响的政府利益和私人利益。”判决提出了确定是否适用正当程序的三个考虑因素:第一,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由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这些利益可能被错误剥夺的危险,以及采取增加的或者代替的程序保障所可能得到的收益;第三,包括相关的行政作用在内的政府利益,以及增加的或者代替的程序要求可能带来的财政和行政的负担。
  看看刘燕文案件,博士学位对个人影响不够大吗?这样的评定程序还不够轻率和危险吗?增加一个听取意见的程序负担会很大吗?用一颗公正的心去衡量一下吧!如果说美国的公式不足以说明中国的话,那么,再看看国内的法制吧:罚个50元钱依《行政处罚法》还要听取人家申辩,罚5000元就要举行正式听证,决定博士学位这样前途攸关的大事听取一下意见有什么过分?用不着到宪法里找条文,以证明刘案涉及什么“基本权利”,比较比较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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