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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法治的核心

  不管是行政执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或者法律服务者,是否具有高度公正的法律意识,则是他们能否承担起构建中国法治大厦任务的关键。如果说在二十年前中国的法治之路刚刚起步时,人们都为中国执法者队伍的业务水平而担忧的话,那么,在经过了二十年来的法制教育之后,执法者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则成为更为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执法者队伍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面前能否塑造并保持高度公正的法律意识则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法治道路上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性意见是必要的:
  第一,执法者必须将法律作为他们评价社会主体行为的唯一标准,舍此不能有任何其他标准。在这一点上人们对执法者应当不畏权势,刚直不阿等方面已经探讨了很多,笔者在此不作重复,本文所想阐明的是一个经常发生而又不太引起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好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道德评价只能是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因素,而在执法过程中,则只能以法律评价作为标准,不能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否则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对一种行为,由于选取的评价标准和评价角度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评价结论。而执法过程中所说的“评价”是指对一个事件、一种行为从法律上作出的判定,判定其是否犯罪,是否违法,是否给予法律惩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何种法律惩罚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评价事关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人身的、物质的、金钱的、精神的等等,并且这种评价结论以及根据评价结论所作的处理结果要最后付诸实现。因此,这种评价标准只能是单一的、法律的,而不能是多元的,这是由执法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一种本质职能。
  第二,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法治所要求的平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与之相应的平等权利;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才者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平等原则,就是要求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任何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给予同等的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根据其事实、情节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三,执法者必须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民主具有及其丰富的内涵,而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民主原则,就是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兼听则明”,允许利益各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对合理的意见给予支持和采纳,要使自己所作的一切处理结论都建立在充分调查和占有充分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运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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