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至此,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就较前人有了更新的发展:他将法律程序的内在目标定位在发现事实真相和解决争端上。而要发现事实真相,首先就应避免裁判的错误结果,降低由此而来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同时,要从心理上而不是表面上、从实践上而不是形式上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就必须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中贯彻诸如参与、平等、理性、自愿、和平、及时、终结等"内在价值"标准。当然,这些价值目标还应在尽量合理地降低直接成本的前提下实现。这样,法律程序的一般目标就演变成为一个较之发现真相和解决争端更具有操作性的公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性错误成本、道德性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也就是贝勒斯后来所说的"程序正义。"
  四、对传统程序原则的总结和论证
  在《程序正义——分配给个人》一书中,贝勒斯用大量篇幅对英美传统的程序原则进行了分析。这些程序原则包括无偏私、获得听审机会、提供裁判理由和形式正义等四项。它们有时被贝勒斯直接称为"程序正义原则"。它们的许多内容和要求不仅体现在英国普通法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中,而且也被一些国家的成文法甚至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系统地清理和总结这些起源于英美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对于构建一种一般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不过,贝勒斯在以后的论述中也明确承认,这些程序正义原则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母体是英美对抗式裁判程序;而且其中有的原则(如形式正义原则)在普通法以外的法律文化环境中还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贝勒斯除了对这四项英美程序正义原则本身的含义及其所派生出来的各项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外,还运用前面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对它们的正当性进行了重新论证。
  无偏私原则要求法律决定的做出不得涉及裁判者个人的利益,裁判者也不得对任何受法律结论直接影响的人存有偏见或者有所偏袒,而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实际上,英国"自然正义"的第一项原则所体现的也就是裁判者无偏私的精神。不过,要求裁判者做到绝对的无偏私几乎是不可能的。惟一可行的做法是在法律制度中确立若干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并在设计、改革法律程序时贯彻这些规则的要求。贝勒斯通过分析那些导致裁判者产生偏私的情况,从无偏私原则中归纳出了三项重要的程序规则:一是裁判者不得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利益或偏见;二是裁判者应当在制作法律决定过程中保持独立自主性;三是裁判者不得与当事者任何一方进行单方接触。其中第二项规则又包含以下具体要求:裁判者不得受与所要做出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或组织的控制;裁判者不得承担与其裁判角色不相容的职能,尤其是调查、侦查或起诉职能。确立这些程序规则不但有助于裁判者保持中立、无私的形象,减少因裁判错误而带来的错误成本,实现程序公平或对等,而且有助于维护当事者甚至其他有关人士对裁判者及其裁决结果的信任。
  获得听审机会的原则与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有关裁判者必须同时听取当事者双方陈述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一原则要求,那些与裁决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有机会直接向裁判者提出证据和进行陈述,并有机会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评论。贝勒斯认为,这一原则对于刑事诉讼尤为重要,因为刑事诉讼的结果会使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受到剥夺,使其受到极为消极的国家评价,因而会使当事者承受最大的不利影响或负担。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为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确立了一系列基本的程序保障。获得听审机会原则所包含的基本规则有:裁判过程必须公开;裁判者必须尽可能迅速地形成裁决结果;裁判者必须尽可能早地向当事者告知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当事者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当事者应有机会向裁判者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做出反驳;裁判者对于自己做出裁决的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记录中尤其要载明其做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最后,当事者应当有对裁决提起上诉的机会。
  贝勒斯认为,保证当事者获得听审机会有助于降低法律程序的错误成本。保证当事者获得听审机会,对于确保当事者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也是极为重要的。这也是这一原则赖以存在的最充分的理由。在贝勒斯看来,即使参与并不会降低错误成本,它也会使当事者获得了解和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的机会,从而使人格尊严受到应有的尊重。另外,保证当事者获得听审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了解和理解裁决的根据和理由,并使其争端得到及时的解决而不拖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