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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方略

  以上是从制度层面对腐败的成因所作的简单分析。但若我们更进一步地寻根究底,如今渗透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的腐败现象,其实有更深层的原因:
  1.人性的因素。人性本无善恶之分,既有光明进步的一面,也有阴暗落后的一面。然人性中均有趋利避害的欲望。当一个社会有着良好的引导规范和制约机制,它就会使人性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克制非法获利的欲望,发扬人性中光明的一面,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而一个社会秩序混乱、道德沦丧、不讲是非,就会使社会成员不自觉地扩张利欲以获得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为行为目的,无视社会公德与法律。社会环境的变化可以调控人性,促进人性中的光明面,是谓进步、文明;反之,则为落后、野蛮。而且,社会生活中个体与群体活动的内在规律是不同的。个体活动以信念、道德、理想、情感等因素作为利害关系的补充,而群体活动则唯以利害关系为指归。正如谓“民之趋利,如水走下,不择四方。”当腐败现象不再仅仅表现为个人之个体行为而发展成为群体性活动时,人性中丑恶阴暗尤其暴露无遗。腐败能蔓延于社会,正是基于这种人性根源。当一个社会调控机制有所欠缺时,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腐败的蔓延又会进一步发扬人性之恶,削弱社会调控机制的作用,使之失去惩治腐败的能力。如此恶性循环,以致整个社会道德沦丧,不再视腐败为丑恶,群起而效之。其结果是一个社会国家机器的腐朽、社会制度的毁灭。
  2.文化传统的因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一直是传统人际关系的重要特点。“礼尚往来”这一戒律,不再是简单的利益交换准则。更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千里做官为求财”的观念,源自中国特殊的官僚士绅相结合的封建政治体制,长期以来其实已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人内心深处对在政府担任公职者的一种世俗看法。“法不责众”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更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而且,我国是一个有着久远的伦理传统的国家,“五服”、“九族”皆为宗亲,朋友也是“五伦”之一。以血缘感情为基础的亲属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和以朋友、同事的友谊感情为基础的故旧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一直都很发达。自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商品意识和金钱观念的广泛渗透,使这种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中渗入了利益因素并进而演变成一种权力补充物。社会由此结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或者说抵消了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8]这种“关系网”其实就是各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神经网络。它的出现以及蕴涵于其中的大量的腐败行为,在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文化氛围中,不仅没有遭遇到抵抗,而且往往为人们所默许、理解甚至同情。这也是腐败得以蔓延的重要的社会文化基础。
  3.国民价值观念的因素。国民价值观念的形成受文化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主义制度使人们遭受封建思想文化的禁锢,不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漠视个人价值,更谈不上对人的个体权利的尊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民主自由的观念没有产生的土壤,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淡漠,因而一直无法建立尊重他人权利、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人翁意识,无法形成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等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的缺乏,不仅使得整个社会无法形成浓厚的反腐败的氛围,而且使得一些民主制度、反腐败机制也徒有形式却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须知,民主制度固然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但任何制度都需要人来参与,它并不是僵死的“物理性”的机制。[9]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社会没有具有起码的公正价值理念的社会成员,会有运转良好、高效的民主制度。譬如,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还在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富于正义感的新闻记者以及对腐败等丑恶现象充满鄙视、愤怒的社会公众。若非如此,新闻自由又能有什么用?更何况,社会生活中许多领域是无法用具体完备的法律制度来控制的,它更需要社会成员的强烈的公正观念和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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