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再审案件不能适用陪审制度,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
在常委会无权过于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如果将陪审案件适用于二审
或再审,这是与我国现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陪审案
件的范围,不应“抓大”,也不“抓小”,但应“取中”,也就是说,
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过于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不宜适用陪审制度,而对一些一般的普通一审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
度; (3)一个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度,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没
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决定适用陪审员审判,这是因为,当事人
对于由谁来进行审判应当享有选择权,如果违背当事人意志硬性适用
陪审员审判,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性选择权的剥夺。
五、陪审员的组成:“平民化”还是知识化“?
陪审员的组成是应当“平民化“还是“知识化”,这是一个值得
深思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陪审员应当“平民化”,人人都有
权担任陪审员,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年龄和行为能力,都可以充任,对
此不宜作过多的限制,否则不利于老百姓对司法的参与,也就体现不
出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基于这种视角,他们认为最高院《决定》
(草案)中的第二条关于陪审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
定的法律知识或者其他专业知识”的规定,显得条件太高,尤其在广
大农村地区,兼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法律或专业知识”的人
数,更是少的可怜,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把大批的公民排除了担任陪审
员的可能性,所以,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应当限定于“初中以上”
甚或干脆不作要求。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陪审制度虽不能被看作一项“贵族的
事业”,但至少也不能被视为一项简单的“平民事业”,对于普通老
百姓来说,如果文化程度太低,对法律专业一窍不通,那么在法庭上,
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再加解释,也困难
很大,硬性推行,将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
现。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
,不分层次高低而都参加陪审是不具可行性的。由于陪审制度存在司
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非职业化的矛盾,所以,不能形而上学地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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