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陪审制在我国的命运几经沉浮,风雨飘摇,至今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实践中它更是处于“半死不活”的边缘状态。笔者认为这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其一是现在的人民陪审制度基本上是五十年代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在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及职权等问题上皆存在立法先天不足,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陪审制度发挥作用;其二是相关配套司法制度的缺陷,抑制了陪审制的发展,这主要是司法独立、审判模式、证据规则等问题,这些制度环境的缺点束缚了陪审制,是造成陪审制目前窘境的最大症结所在,不过这种状况正在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改变。其三是实践中人们对陪审制的轻视和有意抵制导致了陪审制的后天发育不良。陪审制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对法官是一种制约和监督,法官如果囿于个人利益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无意地压制陪审员对案件的影响。因此立法上不能模棱两可,立法者应设计符合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陪审制度,明确对法官与陪审员的职权作出划分。一方面陪审制适用范围应缩小(限于重要案件和较大的民事案件),另一方面陪审审判的案件应严格执行,使良好的制度设置在刀刃上。在这方面,有些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借鉴。笔者认为,一旦立法明确,实践中良性运行,制度虚设状况有望迅速扭转。
六、对式微论的澄清
有许多学者认为,世界范围的陪审制是趋于式微的,不但表现在大陆法系,也在英美法系,因此我国陪审制的衰落及取消是与这种趋势合拍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
纵观世界陪审制度发展史,当古罗马人废除陪审制的时候,陪审制顽强地存在于当时欧洲的许多(法国、挪威、瑞典、丹麦、冰岛等地);而19世纪当陪审制在有些国家(比利时、希腊、挪威、葡萄牙、俄国、西班牙)尝试失败的时候,却在法德美等国方兴未艾,当20世纪有些国家陪审制衰微的时候,有些国家要求建立陪审制的呼声却日益高涨。总之,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是此消彼长的,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陪审制在世界范围内总体式微,当然也不能由此得出陪审制前景黯淡的结论;相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但被人认为陪审制衰微的英国对陪审制反映日隆,而且随着俄罗斯对陪审团制的重建,日本学者要求在该国建立陪审制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他们甚至认为没有陪审制是造成国民生活与法律疏离的原因,也是其司法制度的一大缺陷。 可见下陪审制衰微的结论过于草率。正如英国刑事法院一位法官作的形象的比喻:陪审团就象一只鸟,有的想从笼子里飞出来,有的则想飞进去!笔者认为这关键是看各国的法制现实。需要注意的是,国外主张取消陪审制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与法官相比,陪审员不懂法律,二是法官不易专横,用不着陪审团来加以牵制。 对这种主张不应盲从。关于第一点的反驳不再赘述,而第二点则是显然不适用于我国,因为西方已普遍建立了对法官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而我国正因为缺乏一套对法官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才导致了法官专横、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而这应当成为我们加强陪审制的出发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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