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蔡奕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人员
【全文】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只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1993年9月2日,我国国务院证券委也颁布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法律制约。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典更将其上升为刑事责任。1998年12月29日,历时七载,五易其稿的《
证券法》终于出台,该法第
67条至
70条也对证券内幕交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证券内幕交易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匿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粗略,因此对其行为性质、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动机的认定实践中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有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第一节 内幕交易的性质辨析及规制理由
迄今为止,各国(至少是具有真正证券市场的国家)的证券立法对内幕交易一致采取否定态度,但在法理上对内幕交易的性质甄别及相应产生的是否应加以规制的问题,仍然存在着泾渭分歧。
少数学者以市场规律价值取向为基石,极力主张内幕交易的合法性,或至少不应受禁止。他们将内幕交易定性为市场参与者利用市场信息,追求商业利润的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信息决定论”的外化体现。为此,提出四项理由以支持其论点:第一,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导向,敏捷的信息接受者能迅速作出反应,获得优势竞争地位,迟钝的信息接受者将自食商业决策失误、风险加剧的苦果,从而实现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终极目的;第二,内幕交易不损害任何人,至少对市场交易无害,善意买卖者并非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其与知情者自愿交易,自主商定价格,无任何意思表示之瑕疵,因而也无须埋怨内幕交易之不公平;第三,利用内幕信息作为企业人员的报酬形式有助于刺激经济发展,股价上扬的利益可为全体股东共享,一体均沾,改善福利;第四,“凡依赖资讯之市场均存在内幕交易”[1],足见内幕交易范围之广,渗透之深,禁止不易。且不论店头买卖,单是证券交易所普遍实行的集中竞价制度,便难以使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嗣后追查、取证。与其付出巨额管理费用查处内幕交易,不如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加快市场信息流转之系统工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