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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13.一般的时期风格(period-style)。这也是提高对上诉法字判决可估性的一个重要稳定因素。关于这一问题以下再作论述。
  14.专业的司法官职。官职是关于上诉审判决可估性的最重要因素。作出判决的人担任公职这一事实,不是讲什么“角色论”(role theory)或用什么“不偏不倚”的空洞概念可以说明的。当我们讲司法官是“公正的”这个词时,它是有很多意义的。我们肯定要加上“正直”。它还指一种不是消极而是积极的态度:法官必须竭尽全力设法正当地解决问题,不仅要想到诉讼当事人,而且要想到我们所有的人。我们对这个词还指另一种态度,即愿意真正倾听意见,了解情况,接受良好的理性和对此作出反应。我们还应在“不偏不倚”这个软弱的、空虚的词中加上一种动力,即努力辛勤工作,耐心、同情人,争取富有智慧的结果的思想。
  卢埃林以上所讲的稳定因素是指美国普通法传统中存在对上诉审判决结果的可估性或可预测性的一系列条件。进一步,他又较系统地论证了其中一个条件,即普通法传统中的风格及其与判决结果可估性的关系问题。
  他指出,上诉法院的风格是指它在特定时期怎样工作,它的总的观点,专业知识方针,法律人员所追求和关心的事物,工作及其结果的基调和风味。这种风格在不同时期有其特色,因此可以称为时期风格。就像建筑、绘画艺术、家具、音乐戏剧等,都有不同时期风格一样;也像经济类型(如工业经济、农业经济)或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对政治制度史、文化史所讲的周期或螺旋形变化一样(14)。
  他又指出,从普通法传统,特别从美国法律自19世纪以来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两种不同风格。一种是庄重风格(grand style),另一种是形式风格(formal style)。他赞成前一风格而反对后一风格。
  所谓庄重风格(又可称为理性形态),主要是指诉诸理性而不是死板地服从前例,用他的话来说,这种风格的实质是“每一个现在的判决都应根据生活智慧来检验”,法律规则也应根据生活智慧加以改造。但同时,庄重风格也要求“认真考虑前例”,但如果它已没有意义,就应经常重新探讨。还应公开研究“政策”。合适的原则必须考虑智慧和秩序。“无论是判例法或制定法,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对制定法的正常任务是不仅阅读法律,而且要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15)总之,法院判案,不能仅依靠规则,而且要依靠智慧、理性和环境感。
  与此相反,形式风格主要是指仅仅根据法律规则判案,认为政策仅与立法部门有关,而与法院无关;判决意见是以演绎和单线形式来表述的;“原则”可以而且应该用来取消那些“异常”的案件或规则。
  他还认为,美国法律在19世纪前半期,通常称为“形成时期”或“古典时期”(约自1820年~1860年),显示了“庄重风格”占主导地位。以后就逐步转入“形式风格”占主导地位。但在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庄重风格又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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