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解决域外管辖冲突。通过条约的形式事先规定条约各方经济法域外管辖原则、合作机制、程序和方法等,在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按条约比较顺利解决。通过双边条约来解决域外管辖冲突是在协商合作解决方法上的延伸,只有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和合作才能达成一致订立条约。从形式上看,对前述的协商合作方式来说,在形成双边条约以前只能限于对个案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协调;而双边条约的效力更为固定,适用性和可预见性更强。在条约规定的事项出现时,由于各方在缔约时已经进行了较充分的利益比较和取舍,按条约规定达到的解决结果一般也是符合各国根本利益的。
目前国际实践中已有不少国家就解决某方面经济法域外管辖冲突问题订立了双边条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与许多国家订立的一系列反托拉斯条约。由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大量域外适用与各国产生了利益冲突,导致一些国家纷纷制定阻止性或报复性立法,如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挪威、比立时、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明显例子是英国1980年的贸易利益保护法。70年代以来美国的政策不得不有所改变,采用较温和的态度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如1976年与德国,1984年、1995年与加拿大,1982年与澳大利亚,1991年与欧共体等签订的协议。冲突在协议的产生上成为了各方谈判的动力,这些协议行文本身亦表明其是冲突的结果,如1984年美加备忘录第一条指出:目的是避免和缓和两国利益和政策的冲突,并且建立更进一步合作的程序。
在其他经济法领域,一般也是由于冲突最后导致各国出于长期考虑订立双边条约。1981年美国几起案件要求瑞士国内银行披露保密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披露是违反瑞士国内法的,最后双方外交达成妥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瑞士银行协会签署了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协议5。
4、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解决经济法域外适用问题。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促进地区经济融合和发展上起了很大作用。但是这些一体化区域发展层次各不相同,有的仅是政治条约形式的,有的则有较高的统一性如欧盟。这些经济体的成员一般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固定相互关系,因此本质上区域一体化中解决域外管辖冲突问题是在双边条约基础上的更高层次,其依赖于一体化各国强烈的政治、经济和地域联系,利益协调比较容易。如根据欧共体条约在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行为由欧共体委员会管辖,从而排除了各成员国单独管辖时产生冲突可能。再如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条约(EFTA1960)、欧洲经济区条约(EEA1994)、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联系贸易协议(ANICERTA1980)、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NAFTA)等地区性条约中都有在竞争政策上协作的规定,有的还建立了监管机构。可以设想这些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采取的方法将为更广泛的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之间域外管辖冲突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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