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罪刑法定具有加强统治权威和解放法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价值,封
建时代的最高统治者才愿意公布刑法典,并挑选能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刚正不阿的
人格气质的人担任司法官吏。正因为罪刑法定具有制约统治任性、保障个人自由和
社会公正的价值,历朝历代的最高统治者才不愿意完全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总是保
留“欲加之罪”和法外用刑的渠道和手段,不使自己的手脚受到较多的束缚,以便
必要的时候制造政治恐怖。正因为历史上的最高统治者不愿意全面彻底地实行罪刑
法定,所以他们也就不能要求他们的下属官吏严格地执行已经公布的
刑法。因此,
在立法上本来就不完整的罪刑法定在执行的时候还会经常遭到严重的破坏,使得个
人自由(包括法官的自由)和社会公正基本上处于没有保障的境地。
到了近代,由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统治者就越来越不敢轻
易地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了。加之罪刑法定本来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的整体利
益也都是有好处的,因此,近代各国的最高统治者也就乐于做顺水人情,干脆高举
起罪刑法定主义的大旗。这样,罪刑法定在近代也就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全面完整
了。
在当代世界,罪刑法定主义仍然需要不断巩固和完善。在讨论罪刑法定的价值
蕴涵之时,指出罪刑法定在保护个人自由和保障社会公正方面的价值,有利于在民
众中培养适宜罪刑法定主义生长的土壤;指出罪刑法定在建立统治权威方面的价值,
有利于调动各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巩固和完善罪刑法定制度方面的积极性;指出
罪刑法定在减少法官的麻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方面的价值,有利于调动各个国家
的法官在执行罪刑法定方面的积极性。
二、罪刑法定与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写进了刑法典,但不等于我们已经有了完备的罪刑法定制度。
真正贯彻实施罪刑法定原则将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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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8页。
艰巨性的第一个根源是,封建传统仍然根深蒂固。这些传统包括:特权观念和
官本位;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上的大一统、一元化;在政治行为方式上,少数不
能服从多数,多数不能保护少数;人治习惯和法律虚无主义;等等。这些传统虽然
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并没有被彻底摧毁,无疑会妨碍罪刑法定的实施。
艰巨性的另一个根源是左的干扰仍将长期存在。“阶级斗争为纲”、“加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