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签署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以及1946年1月19 日
公布的《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等国际法律的规
定,战争犯罪有三种:一是“危害和平罪”(又叫侵略战争罪),指策划和发动侵
略战争的行为;二是“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以及战争惯例的行为,如在战争
中屠杀平民和战俘、抢劫公私财产、摧毁民用建筑等;三是“违反人道罪”,指在
战前或战时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如种族灭绝、奴役、虐害、强迫迁居,等等。
如果“使馆事件”是北约决策机构或北约下属机构策划的,应当视为北约对中
国的侵略,肇事者就应当以“危害和平罪”论处。
第二,“屠杀平民罪”。
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
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七十九条规定,战地新闻记者享受
平民待遇,攻击记者视为攻击平民,构成“屠杀平民罪”。
如果北约军事人员为了报复中国新闻记者而轰炸中国大使馆,那么,他们的行
为除了构成“危害和平罪”以外,还构成“屠杀平民罪”(狭义的“战争罪”之一
种)。一个行为,手段和目的分别构成犯罪,触犯了两个罪名,
刑法理论称之为牵
连犯,以重罪吸收轻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
第三,“侵害外交代表罪”。
1973年12月14日第2202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
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和“对应受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
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人身或自由”的行为,构成“侵
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罪”,应受到各签约国国内法的制裁。
北约军事人员轰炸中国大使馆,如果不是为了发动战争,而是为了对中国大使
馆进行报复,谋杀外交代表,那么就构成“侵害外交代表罪”。
如果是其他阴谋分子利用北约军事人员的失误而制造了轰炸中国使馆的事件,
那么,这些阴谋分子的行为也构成“侵害外交代表罪”。
第四,“过失爆炸罪”。
如果北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北约军事人员的确是出于过失而误炸了中国大使
馆,那么上述四个方面的罪名对北约军事人员就都不适用。但是,即便是误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