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否则,罪刑法定也很难有切实的保障。
除了修补之外,刑法典的语言质量也与罪刑法定的命运密切相关。立法语言不
能模棱两可,不能前后矛盾,不能语法、逻辑不通,使用外来词汇不能翻译混乱。
比如,“制作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
里的“50-100张以上”就明显地违反数理逻辑。①再如,“以造谣、诽谤或
者其他方式煽动的”这句话也是有语言问题的,构成“诽谤”是以“造谣”为必要
条件的,怎能将两者并列呢?再如,同样是“义务”,在“义务劳动”、“义务兵
役制”、“义务教育”几个法律用语中,含义却十分混乱和对立,这是翻译混乱的
表现。诸如此类的语言在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必然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从而危害
罪刑法定的命运。
五、关于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四部分论述了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从法的吸纳、
法律事实的识别、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的藕合三个方面总结了前人的理论成果,论
述了司法品格的塑造问题。这些总结和论述同样也是博大精深的。然而,作者忽略
了司法运作中的其他一些与罪刑法定命运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司法机关与其他国
家机关的关系问题,与民众情绪的关系问题,严格程序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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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大生:《世界法学七大奇观》,《福建法学》1997年第2期。
再好的刑法典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运作相配合,罪刑法定也无从谈起。那么怎
样才能保证有良好的司法运作呢?这里首先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关系。
无论是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还是在议行合一的国家,司法机关都是要受到其他
国家机关的制约的。没有制约,法官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就不可避免,而且会很普
遍,罪刑法定就会落空。然而,制约要合法,制约要公开,要程序化,被制约者的
申诉渠道不能被堵塞。否则,制约就变成了干涉,司法独立就不复存在,罪刑法定
也同样不能兑现。
与司法运作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民众情绪问题。在“法无明文”但“不杀不足以平
民愤”的情况下,以及在“法有明文”但“杀之不得人心”的情况下,如何坚持依法办事,
如何坚持罪刑法定主义,这也是我们不能不研究的问题。这里不仅牵涉到法官的素
质问题,而且也牵涉到民众的素质问题。因此,在考虑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之时,还应
该同时考虑营造罪刑法定的社会土壤,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国家机关严格守法是要求民众守法的前提,因此,要在民众中培养罪刑法定的
土壤,还得从对国家机关的严格要求做起。如果国家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民众
也会寻找机会破坏法制。相反,只要国家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民众最终也会积
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国家机关的工作法治化了,民众的法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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