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提出一些补充性商榷意见。
二、关于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一部分论述了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认为罪
刑法
定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并对此作了十分充分和透彻的论述。对这些论述,
笔者完全同意,只是觉得,除了个人自由以外,罪刑法定还蕴涵着别的一些价值。
比如,保障社会利益和社会公正,建立统治权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等等。
历史上反对罪刑法定的人往往将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对立起来,认为罪刑法定
只能保护个人自由而不能保障社会公正。他们的理论看起来似乎也有些道理,但仔
细考察就会发现,他们反对罪刑法定,其潜在目的并不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是为了一
己的极端的私利。一方面,他们担心民众会利用从罪刑法定那里获得的自由来争取
各种社会利益。这正如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所说的那样:“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①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他们自己和他们关系网上
的人犯罪以后而难以开脱。因此,他们就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反对罪刑法定。
其实,罪刑法定与社会利益并无冲突。相反,它同样蕴涵着深厚的社会公正的
价值。法无明文不为罪,不仅对老百姓适用,对官吏也适用,不仅对张三适用,对
李四也适用,对社会的每个成员都适用,因而它本身就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无明文不为罪,同时也蕴涵着“法有明文必为罪”的社会正义。如果“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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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传·昭公六年》
明文”而可以“不为罪”的话,那么罪刑法定自然也是空话。因此,罪刑法定理所
当然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要实行孔子所担心的、并表示坚决反对的“
贵贱无序”,①要求王子和王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看来, 罪刑法定对于社会
利益的保护同样要优越于罪刑擅断千百倍。
任何一个统治集团都需要统治权威,统治权威从哪里来呢?一是靠威慑,二是
靠信用。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不可测的
威,仅仅能让人惧怕,而不能让人信服,因而是不能持久的。一旦惧怕达到并超过
一定的限度,威慑也就失去作用了。“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至此,单靠
威慑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威——“慑威”,也就无能为力了。要想巩固统治权威,还需
要建立统治信用。公布
刑法,明确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轻罪,什么
是重罪,什么罪该判什么刑,什么罪不该判什么刑,并要求官吏严格执行,如此等等,
就是建立统治信用的重要途径。从历史上看,
刑法越明细,执行越严格,统治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