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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四、 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
  在现实社会中, 一个主体不成为正常的法律主体,而是成为不正常的犯罪主体,或者说一个原本正常的法律主体变化成为不正常的犯罪主体,都是有着种种原因的。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犯罪人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15] 龙氏的追随者加罗法洛同样认为,“天然犯罪者”是某种人类学类型,是一名无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一种低劣发展状态中的人。这种不是简单地基于社会和心理因素,而是必须归因于一种生物体的基础。真正的犯罪分子如暴力犯、惯犯、职业窃贼患有道德失常症,因而不能适应环境,而必须通过死刑加以消灭,或通过终生监禁或无期徒刑使他不可能危害社会。[16]龙氏和加氏视犯罪者为天生的犯罪人,不可改造,只应消灭或监禁。这种观点已被后来的犯罪学家们所扬弃。人成为犯罪者,犯罪者实施犯罪,都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其中有人自身的因素,但影响人成为犯罪者的自身因素也不是天生的或遗传的,而主要应该是人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的不太正常。心理分析法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现象——除例外情况——不是“天生的缺陷”,而是教育的缺陷,驯化的缺陷。按照心理分析法犯罪理论,人是作为犯罪的,就是说不适应社会的生物来到世上的。“正常人”成功地压抑住一部分犯罪的本能冲动,将另一部分在社会意义上改造(升华),而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是这种适应过程失败。今天,犯罪的心理预防,成为我国犯罪防控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所谓的犯罪心理预防实质上正是针对犯罪主体心理的预防。可以说,犯罪的心理预防正是对犯罪主体的防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储槐植、许章润等撰著的《犯罪学》所阐述的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有:(一)社会化——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包括(1)不断完善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2)传授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会习俗行为模式和科学文化知识,传授方式则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劳动集体教育、人际互动和文化传播媒介;(3)大力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二)自我修养——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包括(1)加强自我修养;(2)善于自我调节。此外,这有对变态人格的矫治,其方法有(1)物理疗法(理疗),(2)精神分析疗法,(3)行为疗法,(4)人本主义疗法,(5)生物反馈疗法,(6)认识领悟心理疗法(中国心理分析)。[17] 这中间,不论是外在的社会化的教育和影响、内在的自我修养,还是对变态人格的矫治,其目的都是要使得人(可能的犯罪主体)不致成为犯罪主体,不去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使得已经成为犯罪主体、已经犯罪的人消除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不致再度成为犯罪主体。
  对犯罪主体的防控,除了上述心理防控之外,还有其它的途径和方式。
  实证主义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强调对暴力犯、惯犯、职业窃贼等实施死刑或终生监禁,也是一种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措施。他们的问题出在把这种措施当成唯一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以刑罚来震慑和控制犯罪,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系统的防控措施。或者可以说,整个刑罚体系就是用以对付犯罪主体,以达到控制犯罪之目的。“刑罚作为一种最具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罪犯,而不能以任何借口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但是,刑罚预防的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已经犯了罪的人。……对于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必然会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冲动或受到犯罪诱惑的人产生影响,会对一般公民遵守刑法规范的意识产生影响。”[18] 这样,通过适用刑罚,已然的犯罪主体得到控制,不能再去犯罪;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人受到震慑,不敢成为犯罪主体。此外,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包含着对犯罪人的矫治,具体包括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犯罪心理矫治可以改善犯罪人的生活态度,帮助犯罪人消除思想障碍,培养健全的意识结构;犯罪习性矫治是帮助犯罪人克服犯罪习性,即克服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惯的动力定型和性格特征。[19] 这样的犯罪矫治,无疑是针对犯罪主体的极为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
  刑罚体系之外的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措施还有有关的治安行政措施。其中包括治安工作中对社会重点人员的教育和控制,对社会流动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社会重点人员是指那些有严重越轨行为、违法行为、严重违背公德行为和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悖德—越轨—违法—犯罪,这种链式关系往往会在一些人的身上体现出来。因此,对悖德的人进行及时的教育,对越轨的人及时加以控制,对违法的人及时进行处罚,都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一般又称为“两劳释解人员”或“两劳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如何防止“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治安工作部门有过许多实践性探索,理论界也进行了一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包括:(1)安置“两劳人员”就业,(2)对“两劳人员”生活上关心,思想上帮助,(3)对“两劳人员”作适当的考察督促,了解其生活状况、思想状况和社会交际,督促其遵纪守法。治安行政方面的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措施还有对社会服刑人员的考察监督。社会服刑人员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宣告缓刑的犯罪者、假释的犯罪者、监外执行的犯罪者等。社会服刑人员既在服刑的过程之中,又没有脱离其犯罪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不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考察监督,其中的一些人遇有合适的时机很可能会再次犯罪。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考察监督是治安行政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法活动。这一执法活动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控制工作。另外,对社会流动人员加以管理以防止他们可能的犯罪,这方面,近年来有不少的研究成果,我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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