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置政策

  1.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因此,根据社会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双重保护原则来确定刑事责任的最低起点年龄便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规则》(《北京规则》)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神和心理要求,也就是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能力与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的反社会行为负责。由于历史、地理、人种、传统、文化、经济以及少年身心发育成长状态及少年犯罪趋势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规定为7岁,如尼日利亚、香港、新加坡;有的规定为9岁,如菲律宾;有的规定为12岁,如加拿大;有的规定为14岁,如日本、卢旺达;有的规定为16岁,如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阿根廷等等不一而足。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或比较一致,同时也与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因而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上述罪行之外的其他各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在上述罪行中,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些罪行也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北京规则》的原则精神,即要根据未成年的辨别能力与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应该要对其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因为处于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已经接收过最基本的教育,且生理、心理上正在快速发育,因而有着一定的辨别与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着最基本的善恶观,已能辨别出杀人、伤害他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些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并在生理上、心理上能够控制住自己不去实施这些行为,因此,当其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他又能辨别与理解这些行为的恶----社会危害性时,他就必须为其所能控制的反社会行为负责。然而,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然有着一定的辨别能力与理解能力,但由于他们受到知识、经验、阅历、身必发育状况等等方面诸多条件的制约,他们的辨别能力与理解能力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有时作出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在所难免,这属于他们成长过程中的偏差,不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是以,不应对之处以性质最为严重的刑事处罚,而该代之以其它非刑罚性的替代性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