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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扩大到侵害他人利益的地步。此时保密的义务应由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来承担,不正当泄露后的风险也同样应由权利人承担,否则就会给实际上与不正当行为无关的行为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公平合理原则也不允许这样做。
  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的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的原则,这是为参与商业竞争的人们立下的最起码行为准则。若违反这一准则,侵犯商业秘密,就会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757条a款明确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发现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泄露或使用的,应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贿赂、侵占、欺诈、威吓、窃听或其他间谍活动等方式。
  由于这些手段违反了大家所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准则,只要行为人用这些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管其主观意图是否以发现他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都构成侵权行为。反之,只要行为人手段正当,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发现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动机,均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1 A想追回自己的妻子写给B的求爱信,晚上偷偷到B的办公室打开保险柜,取走了他认为有求爱信的一捆材料。后来发现内有B的产品配方。因担心行为败露,A没有把这些材料放回原处。三个月后,A开始用这种配方进行生产。
  例2 B想用和A相同的方式生产药品。为了发现配方,B聘用了高级技术人员,经过对A的药品进行分析与实验,果真发现了A的配方,并用于生产。
  在例1中,A主观上不具有发现他人商业秘密的动机,但由于是用非法手段得到了商业秘密,所以构成侵权行为。
  在例2中,B主观上具有发现他人商业秘密的动机,但客观上采用的是合法手段,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
  很显明,《侵权行为法》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并非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他借以发现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
  为了保护竞争性商业利益,《侵权行为法》还把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的原则,由保护商业秘密扩大到一般信息。
  第759条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信息的人,应对自己占有、使用和泄露该信息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其理论依据是:虽然一般商业信息被不正当获取,在正常情况下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什么损失,但法律并不应因此对这种不正当行为置之不理,因为这同样不符合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条原则,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正是这种交织和补充,才构成了保护商业秘密和追究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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