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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

  二、保护了不同的客体
  我国的刑事法律对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作了必要的、适当的区分。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在这一罪种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是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或间谍罪。在这两种罪种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是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在根本上都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所以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后者的危害程度大于前者。
  三、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侵犯国家秘密行为性质的差异及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此种罪行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依照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依照第二百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5、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的,依照第二百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第三百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7、非法窃取军事秘密或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依照第四百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8、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依照第四百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总之,通过对刑法的重新修订,我国对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进一步成熟完善。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不应当是单独的、封闭的,而应当与国家秘密的行政保护、民事保护衔接起来,使之协调一致、成龙配套,形成一个严密而完整的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体系,更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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