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保密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保密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与保密法同时通过的《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对
刑法中有关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
而1997年3月14日颁布、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对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不但将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从一条增加到八条,而且明确了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力度。
除了上述主要法律法规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的第
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的第
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的第
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第
六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对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它们与
刑法和保密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