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
周密
【全文】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乃至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息息相关,代表和体现着国家意志,关系着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
作为公权的国家秘密具有强制力,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做非法的披露、公开或转让,否则必须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的特殊法律性质,决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只能主要是体现公权性质的刑事责任,但也不排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用
刑法作为保护国家秘密的主要手段,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认识和普遍做法。
我国十分重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对其的
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不久,党中央就针对国家当时面临的特殊政治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的机密的决定》,指出:“由于国内外的敌人对我采取一切办法进行阴谋破坏;由于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许多同志,特别是某些领导同志,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麻痹、轻敌的思想;由于我们过去所处的农村环境中简单的保密制度和办法,已经不适应于今天所处的新的复杂的环境等原因,保守党与国家的机密,应当引起全党的极大注意。”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它实际上是我国的第一部代行保密法规。这个条例“暂行”了三十多年,对我国的保密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配以正式的刑法典,国家秘密也就缺乏
刑法保护的正式法律规定,尽管
刑法保护的精神在条例中也有体现,并且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1979年7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保密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为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正式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