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金融机构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与限制不能忽略。合同的本质特征即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与限制,可有效地防止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的存在。金融机构应对现有的格式条款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如:借款合同、租赁、保费协议、担保合同、信用卡规则、信用证协议等格式合同文本应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文本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标准的格式合同文本应体现金融专业与法律专业完善结合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风格。一份条款合法、完备、明晰的格式合同对双方是一种法律上的保障和约束。以制定“借款合同”这种格式文本合同书为例,应当依据《合同法》分则第十二条“借款合同”中的规定,对借款合同中的内容、事项、利率、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要求等条款中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金融机构责任的条款。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达到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金融机构要遵循严格责任原则,保障合同双方真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严格责任也叫无过错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合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是否有过错与承担违约责任无关。将违约事实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易于操作。
在严格责任的原则下,不履行合同与承担违约责任直接联系,违约事实与违约责任互为因果,这就极大地排除了合同一方企图寻求种种借口不履行合同,逃避违约责任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促使合同双方更加严肃对待合同。
第七,《合同法》建立了有效合同制度,无效合同制度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转让制度,合同成立的条件,附条件合同生效与失效的条件、日期、约定等,通知送达的规定等等。金融部门要正确运用这些合同制度及规定,有效地保护金融债权。总之,修改后的合同法专业性极强,对金融机构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法》一系列新规定,从法律制度上对严格规范契约行为、防范合同欺诈提供了保障。要使这些规定在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还要求金融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合同法规培训,提高《合同法》知识水平,使之明确《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结合学习人民银行有关法规和
担保法等,在学习运用《合同法》时与这些相关的法规配套使用,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如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筑好合同担保这道防线,通过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保障自己的债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督促作用。运用《
贷款通则》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自始至终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关键环节进行调查、跟踪、注意把握对方的新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合同法》的规定真正成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