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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得不到根本的禁止,还与弥漫整个社会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有着内在的联系。按照这种观念,只要是为了实现某一高尚的目标,任何活动就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至于用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否符合基本的伦理观念,似乎并不十分重要。换句话说,为了达到“为社会或他人造福”的崇高目的,人们完全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考虑任何代价。具体到侦查破案活动,公安机关的目标和动机可谓是高尚的:小到“惩治犯罪”、“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大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在很多公安人员看来,为实现如此崇高的使命,达到高尚的目标,完全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侦查手段;如果某一犯罪嫌疑人“明显”地是在推脱责任,“无理狡辩”,那么必须打掉他的“嚣张气焰”,否则就会大大不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因此,不少因为刑讯逼供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公安人员,在被定罪判刑时仍然振振有辞:我完全是为了破案,完全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仅如此,社会各界对待公安人员也象对待“保家卫国”的子弟兵一样,鼓励和表扬有余,而监督和警惕不足。尤其是公安人员在侦查破案的“前线”牺牲或受伤的情况一旦发生,社会公众对公安人员的同情就会大大增强,而对犯罪分子的愤怒则会达到极致。一些新闻媒介甚至还会对此“推波助澜”地进行报道。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下,公安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是否遵守法律程序的问题,几乎完全被人们忘记了;少数公安人员打着侦查破案的名义而残酷虐待嫌疑人、证人的行为也受到掩盖甚至宽容。于是,刑讯逼供就这样被披着华丽的外衣,悄悄地但是异常冷酷地大量出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实践之中。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公安人员为维护社会的安宁和良好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付出了一定的牺牲。笔者也不否认,众多杰出和优秀的公安警察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脊梁。笔者只是想说,公安人员在努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应当注意手段的正当性、人道性和合法性;公安机关在惩治犯罪这一违法现象的同时,不要采用同样违法的方法。政治哲学家们经常说,人类社会存在两种罪恶:一是犯罪,二是官员们的滥用权力。作为一个日益走向文明和法治的社会,中国比较注意通过公安机关惩治犯罪减少第一种罪恶,但不应忘记现实中还存在着第二种罪恶。这种罪恶对社会法律秩序所具有的破坏性丝毫不亚于前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中国立法者而言,在认识到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之后,似乎应当有针对性地为在司法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在书本上废除刑讯逼供做点什么。对于中国的政治家而言,似乎不应仅仅重视所谓的“一方平安”,而且还应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减少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这一点,是中国走向文明、民主、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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