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处于激烈变革的时候,在我们的立法速度日益加快的时候,温习一下萨维尼们的学说,细细地思考一番我国今日的立法与我们民族的传统与风俗究竟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是十分必要,也是特别紧迫的。
原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2期
4.法律和语言
法律是一整套公布出来的行为规则。公布所借助的媒介,或白纸黑字,或口耳相传。总之离不开语言。
当然,有时立法者并不将法律公开,而是“内部掌握”。尽管两千多年前我们中国就曾有“铸刑鼎”之举,但是,法律的公开似乎总是一个难以完全实现的目标。例如,专制君主朝令夕改,全凭多变的意志进行统治;职业法律家故作高深,玩法律于掌股之间,普通民众往往如坠五里雾中。于是,近代法治有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刑法定主义”的黄金原则。
我们总相信,法律可以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它可以明了地表达立法者或统治者的意志,可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甚至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的滥用。我们还追求法制完善。首先是完善立法,接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法治的实现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意志借助语言外化为法律,意志本身又是什么——一种非语言质料?是否存在着某种前语言状态的意志?
还有,语言大概也并非某种“透明、无色、无味”的东西。它自有其历史,有其生命。它不只是传达观念,它本身就是观念。语言是一种行为,一种艺术,一种表演艺术。语调、语气、手势都是它的组成部分。此外,同样的语言,不同的使用者可以用于表达不同的意义。相反,不同的语言有时也可以表达相同的意义。
一位立法者用语言宣布一个法律条文。
“对犯罪的惩罚要依法从重从快。”他的语调平缓,
“对犯罪的惩罚要依法从重从快。”说到“依法”时他加重了语气以示强调。
“对犯罪的惩罚要依法从重从快。”这一次重点强调后四个字,即“从重从快”。
“对犯罪的惩罚要依法从重从快。”“依法”二字不仅以重音说出,而且表情严厉,并以拳头敲击桌面两声。
相同的语言,不是可以表达出很复杂或很不相同的意义么?
“月亮明白我的心。”
月亮无言。
星星叽叽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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