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让一些贤明之士忧心忡忡,他们力图找到一种更好的统治方式以弥补法治的缺陷,这种治国方略便是人治。人治是贤人的统治(孟子曰“惟仁者宜在高位”),是“哲学王”的统治。读过柏拉图名著《理想国》的人们,都会对柏老夫子为培育适合人治的统治者而设计的那一整套周密的方案留下深刻印象。
哲学王仁慈,智慧,富于洞见,对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够明察秋毫并给予满足。
尤其重要的是,哲学王不会受到权力的腐蚀和财富的诱惑,蜕变为一个暴君。有了这样的统治者,那些硬梆梆的律典条文不就成为很多余,也很无聊的玩艺了么?可是,现实远没有想象那么完美。人治论者所设想的这一套治国方略在付诸实施的时候总不免演变成专制与暴虐,并出现不同的变种,例如,我们相当熟悉的“文化大革命”式的运动治国。顾名思义,运动治国依赖范围广泛的群众运动。在那里,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和权利都是不存在的,甚至罪与非罪的边界也变得模糊不清,行为的后果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司法机关也成为斗争机关,为了斗争可以置基本的法律程序于不顾。立场须站稳,旗帜要鲜明。理性主义蒙尘,道德主义盛行,各种媒体齐发动,不仅揭露行为,更贬斥和诋毁被批判者的人格,不将“一小撮坏人”批倒批臭势不罢休。在这种批判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将会看清“坏人”的“丑恶嘴脸”,上当的人必须划清界限,痛改前非;没有上当的人也不可沾沾自喜,要擦亮眼睛,时刻准备与新出现的敌对分子和错误思想作斗争。这是和平时期的战争。没有炮火,但对人的心灵,甚至肉体的摧残却一点也不逊于战争。
在检讨法学家何以在五四时代的思想界缺席的文章中,我曾引西谚“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armasilentleges),说明法学与战争的冰炭不容。实际上,这种不是战争胜似战争的运动治国,对于法律家来说不啻是最大的灾难。社会的安定、理性以及对程序普遍的尊重乃是他安身立命之本,但是,顷刻之间,所有这一切都荡然无存了,他手捧着法典,黯然神伤。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趋利避害的选择之中走向进步的。当人治和运动治都被实践证明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远远大于利益的时候,我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治,并将其确定为国家的奋斗目标,在法治的光辉照耀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未来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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