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对司法程序的第二个影响是,因为陪审团基本上是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而且早期的陪审员多为斗大的字认不了一口袋的文盲,所以书面的方式就行不通了。法庭程序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双方律师之间雄辩滔滔、唇枪舌剑,在质询证人时巧妙地安排顺序与策略,目的都是要让那十二个外行人而不是那位专业法官理解和相信本方的主张。口头程序又引出所谓直接原则,证人原则上要亲自出庭接受律师的质询,从而使陪审员们可以更清楚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播出陈希同案审判纪实,在我们看到的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居然全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没有机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当庭质询,这样的审判方式是英美法庭所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陪审团的存在也使得主审法官的行为方式变得消极起来。法官所要做的,是要为陪审团准确地判断事实创造一个最佳环境。怎样的环境最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那就是多发挥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让他们当着陪审员的面把各自的主张与道理说清、说透,自己则是“坐山观虎斗”,仿佛足球裁判,只是在发现有“犯规”情节时行使一下权力,使程序可以顺利进行,其他时间则是“三缄其口做金人”。从前英国就有一位法官,只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多嘴多舌,双方律师无法完整地阐述自己的主张,闹得双方都提起上诉,而且都指控法官妨碍了他们的正当权利,最后导致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这位原审法官不得不因此而辞去法官职务。
陪审团增强司法制度对外部压力的抵御能力
设置陪审团制度的另一个作用是抗衡外部对于司法制度的压力。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任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说,陪审团由什么人组成,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来决定的。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流传着这样的法律谚语,即“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就当事人而言,陪审团所作的裁决是无需争议的,人们必须予以执行。反过来说,陪审团的决定,无论一方当事人多么不喜欢,只要程序上没有可挑剔之处,也只能老老实实去执行。这样一来,司法制度的运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选择的产物,当事人无从加以攻击。许多人都记得洛杉矶那起引发全城暴乱的审判,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陪审团作出的裁判,所以即使是引发了那么大的暴乱,司法制度却没有承受很大的压力。甚至当时任总统的布什对司法制度提出指责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还发表讲话,公开地与总统唱对台戏,称法律不应跟着民情走。总统对司法制度的批评殊不允当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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