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重障碍是法院体制和法官的状况。由于裁决权的十分重要性,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诉讼经历以及充分的学识,他在司法资历和权威性上足以使人对他肃然起敬,因此属于司法界的精英。而且审判法官在法院中也属于少数精英,法院的大量人员是配合法官工作的法律职员。法官的集约化,是司法高质量的保证,也有利于司法判决的相对统一。然而,在我国,法官设员甚多,在经历、学历、知识与能力等方面所作的资格要求不严。根据法律和实际做法,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与检察官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检察官向法官致敬,尤其是遇到资深检察官与年轻法官同时出庭时,检察官心理上难以接受。这里有人也许会辩称,法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起立敬礼不是或不主要是对法官本人,而是向国家审判权表示敬意和服从。此说不是没有道理,但不能不注意到,在这种仪式中有十分重要的个别化因素,对审判权的敬意实际体现于出庭法官,如果这些法官并不具有使人肃然起敬的个体素质,那么,要求致敬必然十分勉强。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在军事法庭的审判中。国外军事审判,审判长必须具有高官阶或高军衔,在场人员按照军队纪律和习惯十分自然地会向其致敬。但在我国,军事法院审判对审判员没有职务等级要求,如果一名高职务和高军衔的军事检察官出庭担任公诉人,而担任审判长的是一名年轻的中尉或上尉(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在法庭上按法院庭审规则要求在军队职务等级上作为上级的检察官向作为下级的法官起立致敬,这实际上是犯了军中之忌,即破坏了维系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铁的纪律所必须具备的严格的等级制,而这种等级制度的外部表现之一就是下级见到上级时应当敬礼(上级应当还礼),而不是相反。当然,军队和地方是有区别的,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在任何要求效率、服从和统一性的地方,这种位阶等级制都不可少,司法活动中亦同。因此,这个例子虽然显得有些极端,但是否能作为一种归谬法逻辑的应用而显示出起立仪式后面的制度欠缺呢?
最后,还不能不谈到被致敬对象的个人品质问题。对法官的尊敬和仪式化表现应当建立在法官个人的优秀品质基础上,人们应当从法官的司法和其他行为中看到其公正无私的坦荡人格,从而发自内心地向其表示尊敬。在法官享有崇高权威的国家,法官的品质普遍受到人们信赖。如在日本,多次民意调查都反映了社会上一般人相信法院的公正远远高于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信任程度。如1977年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进行的调查,对“请举出社会上最公正最值得信任的机构”这一问题,46%的被调查者举出法院,而举出中央政府和举出国会的只分别各占3.6%(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页)。法院的权威和受到的尊敬应当建立在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然而,这一点,应当说在我国也不具备。虽然缺乏普遍性的统计资料,但社会上流传甚广的一些习惯说法绝非空穴来风。在那种对法官的公正性存在相当怀疑的社会背景下,在庭审仪式上要求对法官的礼仪性尊敬多少显得有些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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