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在文章中认为,由于相关改革中深层制度以及“国情”限制,使我们目前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其实,我们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套司法体制也差不多是照搬国外做法。观察中外文化交流的历史,可以发现,任何外来制度的引入,都会遇到本土文化程度不同的抗拒。但是,当这种制度逐渐在本土立足、扎根,人们常会忘记它的外国“血统”,把它视为国粹,用它来阻碍对更新事物的引进。因此,所谓国粹,未必都是我们的“汉家故物”;所谓国情总是处在经常的变化之中。拿法官与法庭中其他人员的关系来说,曾几何时,我们把当事人进了法院(衙门)不跪倒在法官老爷面前视为不合国情;50年代,苏联式检察制度的引进也曾遇到过种种阻力,后来我们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正(检察机关不再是全社会的监督者,却保留了对法院和公安系统的监督权),也接受下来,并逐渐“合法化”。这样的过程启发我们,国情的变化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者的努力加以推进的。一些检察官不愿意向法官致敬,的确是现在的部分国情;社会对于法官以及法院的公正性缺乏足够的信任,也是部分国情。但是,这种国情不能够让我们对于法院权威的每况愈下熟视无睹,也不能令我们把检察官不起立的这种目前世界上独此一家的做法视为正常。
多么怪异的问题啊,检察官该不该起立!
附: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
龙宗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要求法官入庭时,全体在场人员应当起立。起立是一种仪式,表示对法官的尊重并向法官敬礼。然而这种仪式化的行为却受到检察官员的普遍的心理抵触和不配合,有些地方甚至因此引起审、检冲突以至妨碍案件的审理。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些意气用事,但究其深层,却有制度、文化和社会的因素在起作用,也反映出一种仪式缺乏支撑点。
庭审伊始,法官驾临,全体在场人员起立致敬可以说是表示尊重并服从审判权威的必要仪式。从法理上看,所谓“诉讼”,是在一定社会冲突的基础上当事人要求法院裁决其争端的过程和行为。在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结构即“三角结构”中,审判法官超越诉、辩而居于结构顶端,它因裁判职能和地位,对诉讼过程具有权威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这种“至上性”不仅体现在审判最终决定起诉与辩护的命运,而且体现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指挥作用,同时还体现于审判方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影响包括评判控方和辩方的诉讼行为,从而规范双方的活动。因此,“司法至上”应是三角形诉讼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至上性体现于诉讼仪式上,就是全部其他诉讼参与者对法官崇高权威的尊敬。而且起立敬礼这类仪式化行为,也是对在场者的一种提示,告诫他们尊重法官的权威,服从法庭的指挥。纵观各国,向法官起立敬礼是一种较普遍的法庭仪式。中国的司法,包括刑事司法,仍用控审分离、诉辩对抗、法官裁断这样一种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因此在庭审仪式上借鉴他国做法,似乎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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